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
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認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方法: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bai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同時,對于“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具體規定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特別注意: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確認收入時間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在某些情況下,收入的確認時間與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不在一個年度。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以上規定的是稅費繳納義務發生時間,以下規定的是收入確認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上述規定涉及的一些營業稅應稅項目(如建筑業、租賃業勞務,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預收款項,當期未全部確認收入,但其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按規定應在當期全額繳納,那么,這些支出是按收入確認年度分期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還是在按規定繳納的當期一次性扣除呢?
例如,某公司出租房產,合同約定的是5年租賃期,每年租金10萬元,并約定第一年1月1日租賃方一次性將50萬元房屋租金付給出租方,出租方按收到的款項開具租賃發票,并按50萬元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萬元。但按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要求,當年確認的收入是10萬元,而不是50萬元。那么,是按萬元,還是按當年確認的10萬元收入所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5500元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
又如,某建筑企業承接某建筑工程,某年(假定為2010年)按建筑安裝合同約定應收到工程款100萬元,但當期按工程進度完工50萬元,該企業已按規定申報繳納100萬元工程款應繳納的營業稅3萬元。那么,企業是按3萬元還是按萬元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暫不考慮附加)?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上述預收賬款按規定所應繳納的稅費并不是全額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只有部分符合條件的才能在當期確認收入,而這部分當期確認收入的預收賬款所應繳納的稅費才與當期的收入直接對應相關,才可以按稅法要求扣除,否則只能在以后預收賬款確認收入時分期扣除。在上述兩個例子中,依照稅法規定,當期能夠扣除的只能是10萬元所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5500元和完工進度50萬元對應的營業稅萬元,其余預收賬款所發生的稅費在預收賬款結轉收入時分期扣除。
以第一個例子為例,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
收到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50
貸:預收賬款50
申報繳納營業稅金時(只考慮營業稅)
借:待攤費用(或待抵扣稅金)貸:應交稅費——營業稅借:應交稅費——營業稅貸:銀行存款年底確認收入、費用時(只考慮營業稅)
借:預收賬款10
貸:其他業務收入(如果房屋租賃是該企業的主營業務,則是“主營業務收入”)1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待攤費用(或待抵扣稅金)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每個稅種都有自己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里主要說下增值稅和所得稅的。
(1)增值稅: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企業所得稅基本和會計一致。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現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企業所得稅的發生遵循權責發生制,無論是否收付款項,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發票開具時間和收付款項的時間一般不同步。那么如何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度)預交,年度匯算清繳。實際上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該項應稅收入的時間。
一、銷售商品類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如果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則應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如果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則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如果銷售商品需要進行安裝和檢驗,則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但安裝程序比較簡單的,則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如果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則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二、提供勞務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1、如果是安裝費,則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如果安裝工作為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則安裝費應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如果是宣傳媒介的收費,則應在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對于廣告制作費,則按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對于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按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如果是服務費,應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包括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
5、如果是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則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若是涉及多項活動,則應將預收的款項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如果是會員費,在只允許取得會籍的前提下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則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間內不再付費即可取得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則對于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如果是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則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如果是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則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對于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所收取的勞務費,應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三、其他收入類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如果是利息收入,則按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如果是租金收入,則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為確認收入的實現。
3、如果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則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如果是捐贈收入,則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如果是企業轉讓股權收入,則在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6、如果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則在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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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法律分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由于納稅人的某些應稅行為和取得應稅收入在發生時間上不盡一致,為正確確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和應盡職責,稅法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一般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么確定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
(1)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①、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③、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④、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上述四種形式的商品銷售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其中,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③、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3)、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①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②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③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④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⑤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⑥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⑦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⑧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財產轉讓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提前收取的租金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_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_
4、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_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_
5、關于股權轉讓收入確認和所得計算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_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7、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3號)的規定:"四、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征收范圍包括哪些?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稅是房屋買賣中國家規定必須交的稅收,一般按合同中標明的房屋價款的1.5%稅率征稅,契稅是國家收取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收入確認時間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8.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