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網購質量糾紛消費者向哪個法院起訴
法院網購質量糾紛消費者向哪個法院起訴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淘寶需要去哪個法院
一、網購糾紛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
1、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你與淘寶店主在淘寶清單或者購買憑證上有簽訂協議管轄,則應依照協議規定的管轄法院行使訴權,即可以到管轄協議上約定的法院進行起訴。
2、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管轄協議,則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網絡購物的買方應該在賣方的住所地,或者是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你在二者之間有選擇權。
對于選擇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這時就需考慮你的網購中是由哪方出的郵費,如果是“包郵”,那么就相當于是賣家送貨,由賣家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以運交買家,此時合同履行地為買家所在地;如果是“不包郵”,那就相當于由買家自己提貨,由買家委托承運人去貨物所在地取貨,此時合同履行地為賣家所在地。
《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也指出:“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
二、網絡購物糾紛解決的措施
(一)強化網絡購物糾紛首問責任制
淘寶網宣布作為2010年淘寶消費者年重要舉措之一,淘寶網消費者維權首問責任制是讓在交易后維權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重新獲得平等,實質上是網規顛覆了舊有的商業規則。一旦出現賣家不配合售后維權的情況出現,淘寶網動用消費者保障基金將對買家進行先行墊賠。而后再追究賣家的相關責任,如果賣家受到冤枉,那淘寶網將承擔此筆糾紛中產生的費用。
(二)盡快推廣網店實名制
從7月1日起,工商總局將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網店實名制正式啟動。規定從多個方面作出了規定,力圖全面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例如,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辦法》根據網絡消費特點,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絡經營主體真實身份、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行為規范、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信息保護、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維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履行的義務、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等方面作出規定。
(三)制定誠信體系建設的標準和規范
打破目前各行業征信系統分割的現狀,將各行業征信系統進行統一整合,并向社會公眾開放,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網絡欺詐行為。此外,我們要推廣和普及《電子簽名法》,細化電子證據司法認定的標準,使其更具操作性。另外,國家還可以考慮建立電子商務司法解決的新途徑,如建立獨立的網上司法機構,針對電子商務小額糾紛及時、快速地做出審理和判決。
(四)加大對發布虛假網絡信息及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打擊力度
虛假信息與網上詐騙已成為網絡購物環境的兩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網絡的傳播速度快、隱蔽性強及監管難度大的特點,大行發布虛假信息及欺詐之能事,侵害消費者利益,斂取消費者的錢財,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工商部門、司法機關應引以高度重視,加強查處和懲治力度,規范網絡經營秩序,為消費者創造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五)強化網絡營運商的監管責任
網絡購物糾紛產生與網絡營運商對銷售商家的營銷信息發布審查不嚴和監督不力是相關聯的,網絡營運商對銷售商家所發布的信息應負審查義務,并負責進行監管,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對于快遞物流業,淘寶網應盡快建立起一套推薦物流指數評價體系。每個月將根據每個快遞公司當月的投訴量、投訴處理量、快件準確送達率等系列參數進行綜合評定,建立物流指數進行排名公布,最終通過市場的手段,交由用戶來選擇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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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起訴法院管轄
消費糾紛訴訟管轄法院
這一問題,解答如下: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