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基督徒未領結婚證與人同居
沒領結婚證同居
法律分析:同居是男女雙方沒有依法締結正式的婚姻關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這種關系是脆弱的兩性關系,不僅同居雙方的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會的負擔和不安定因素。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沒領結婚證同居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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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領結婚證同居是否合法
同居是男女雙方沒有依法締結正式的婚姻關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這種關系是脆弱的兩性關系,不僅同居雙方的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會的負擔和不安定因素。
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F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二、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系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三、同居關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探討同居關系的界定問題,就必然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
同居關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前稱作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其為夫妻關系的結合。與今天的同居關系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關系的一種,除了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領取結婚證以外,跟合法婚姻一樣滿足結婚法定條件,當時的婚姻法是支持其存在的。
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后事實婚姻就不再受婚姻法承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p>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更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p>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更改后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的事實婚姻得到了舊條例的認可,也就是說,如果在群眾眼里,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關系,那么就能夠以事實婚姻的方式進行處理。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現的同居關系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p>
因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在處理時應當一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