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遺失補辦需要什么手續(結婚證遺失補辦需要什么手續)
丟失結婚證補辦需要什么手續
結婚證丟失需補辦手續如下:
1、當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2、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辦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
3、對不符合補辦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4、當事人提供離婚協議書并查證屬實的,應當告知其恢復結婚登記權利;
5、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辦理。
補辦結婚證的原因如下:
1、如果是因為結婚證丟失而補辦結婚證,則可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丟失證明等。經過審查后,可以為其補發結婚證;
2、如果是因為結婚證損壞而補辦結婚證,則可以提供損毀的結婚證和身份證,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人員繪制的婚姻登記檔案記錄摘要,經過審查后,可以為其補發結婚證;
3、如果是因為其他原因需要補辦結婚證,則不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需要說明原因并簽名蓋章。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補辦結婚證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當事人在補辦結婚證時,先咨詢當地民政部門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了解詳細的補辦流程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結婚證丟失怎么補辦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結婚證丟失了補辦需要下列證件:
1.雙方的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如果結婚證是丟失了的,需要出具結婚證丟失證明。如果結婚證不是丟失,是撕毀的,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3.關于雙方婚姻狀態的查檔證明。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補辦結婚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補辦結婚證需要下列手續:
1.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辦結婚證的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確認屬實并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3.填寫或者打印《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并簽字確認。
4.填寫并打印《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
5.發放新的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結婚證丟了怎樣補辦
法律分析:
1、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維持該狀況;3、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故未能親自到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提交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衍生問題:
沒有結婚證算不算合法夫妻?
未經依法登記,不能成為合法夫妻關系。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依據該規定,沒有辦理結婚證的不能確立夫妻關系;但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