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是什么
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辦法
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規范工傷保險市場,規范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安徽省工傷保險實施方案
法律主觀:
2016年安徽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規定: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16年最新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1/3~舉例:安徽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社平工資×20;六級傷殘:社平工資×15;七級傷殘:社平工資×10;八級傷殘:社平工資×8;九級傷殘:社平工資×6;十級傷殘:社平工資×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社平工資×35;六級傷殘:社平工資×30;七級傷殘:社平工資×20;八級傷殘:社平工資×15;九級傷殘:社平工資×10;十級傷殘:社平工資×5。四、停工留薪期工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五、停工留薪期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六、評殘后的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八、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2/3~九、工傷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十、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十一、工傷復發待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比如,安徽省目前社平工資為4366元(查看詳情),則喪葬補助金為4366元×6=36324元。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數據,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查看詳情),比上年增長8.2%。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不管地處東部西部,抑或經濟發達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
法律客觀:
導讀: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最新安徽省工傷賠償標準規定:一、一至四級工傷: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二、五級、六級工傷: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勞動關系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3、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停發傷殘津貼,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1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3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3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七級至十級工傷: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10、8、6、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20、15、10、5個月本人工資)。四、工亡,近親屬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護理費標準: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六、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七、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八、其余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障礙鑒定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安徽工傷賠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
安徽工傷賠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
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40個月,六級傷殘為34個月。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
(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條 傷殘職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身份證明、戶口簿,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供養人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對需要護理有爭議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
第三十條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康復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傷殘輔助器具費;
(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喪葬補助金;
(十)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三)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三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雇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放。
上述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并一次性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預留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六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暫不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支付。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后,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
第三十七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適時調整。
生活護理費待遇水平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每年7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規范工傷保險市場,規范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法律依據:《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
2024年4月起安徽省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待遇調整
調整后 ,享受全部生活護理依賴的調整為3390元/月、享受大部分生活護理依賴的調整為2712元/月、享受部分生活護理依賴的調整為2034元/月 ,生活護理費平均月增幅為5.55%。從2024年4月起啟用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 ,并對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待遇進行補發。
安徽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我省一類至八類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2%、0.4%、0.6%、0.8%、1.0%、1.3%、1.6%、1.9%。
第三條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 ,按照項目工程合同造價的1.2‰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用人單位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為基數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參保繳費年度支繳率情況 ,按照下列標準進行浮動:
1.用人單位未使用工傷保險費的 ,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下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50%;
2.用人單位支繳率小于50%的 ,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下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80%;
3.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50%且小于120%的 ,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不實施浮動;
4.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120%且小于150%的 ,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上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120%;
5.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150%的 ,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上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150%;
6.一類行業不實施下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支繳率 ,是指用人單位在一個參保繳費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使用額占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一個參保繳費年度是指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上一參保繳費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傷保險費率不實施下浮:
1.發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 ,或者10人以上一至六級傷殘工傷事故的;
2.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3.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4.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產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支繳率核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率于每年7月1日實施浮動 ,新參保的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不滿12個月的 ,不實施浮動。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浮動費率等情況。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浮動費率有異議的 ,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并提供相關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復核結果不服的 ,可按照相關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經營生產業務的用人單位 ,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營生產業務 ,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勞務派遣單位 ,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 ,或者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 ,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第十二條 根據全省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結余等情況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適時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