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立案的情形有: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的情形具體如下: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吸收存款罪一般判多少年
法律主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伴而生的,是一種常見、多發的金融犯罪,隨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企業、個人的集資活動日益頻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多少年(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三)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動的;2、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3、吸收存款額四分之三以上未退還的;4、曾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刑或行政處罰的。以上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的全部內容。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時候,也是可以同時宣告緩刑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百萬判多少年
法律主觀:
行為人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違法,犯罪的,對于這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為來說,往往會帶來一定的隱患,會使他人的一個財產受到損失。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判多少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里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量刑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構成的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自1997年《刑法》設立,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本罪,共經歷一次修訂。
(一)1997年《刑法》設立本罪
1997年《刑法》第176條規定,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基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本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2條對《刑法》第176條作出修訂,在第176條第1款新設第三檔法定刑,并將限額罰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即規定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行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增設第3款具備特定情形從寬處罰規定,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自然人或單位,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得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面向社會公眾,故意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本罪。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已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
(二)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內容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主管機關批準,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二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即都是還本付息的活動。
本罪行為具有五個特征:(1)非法性,一般表現為主體、行為方式或者內容不合法,如主體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等。(2)公開性,是指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3)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所承諾的回報不必具有確定性,只要承諾的回報具有可能性即可。(4)公眾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資者是與吸收者之間沒有聯系或者關系的人或者單位,因而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不成立本罪;但如果出資的社會公眾中偶爾包含少數親友,或者明知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又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或者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則構成本罪。(5)存款性,即行為人吸收存款是想用于放貸等金融活動,由此吸收的資金才能稱為吸收存款。如果吸收資金用于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則僅屬于吸收資金,不屬于吸收存款。
(三)行為對象
本罪的行為對象為社會公眾,即多數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單位)。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構成本罪不需要犯罪分子具有特定目的,以非法占有目的騙取公眾存款的,成立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相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