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確認的債權又起訴(管理人不確認債權起訴誰)
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能起訴嗎
法律主觀:
破產程序開始后,債權人能起訴債務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利害關系人對破產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之后,債務人原有的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財產后,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破產申報確認過的債權能否另行起訴
法律分析:破產申報確認過的債權能另行起訴。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利害關系人如果對破產有爭議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務人債權轉讓后,債務人是否可以起訴
債權轉讓后能起訴原債務人,但需滿足一些條件:1、該債權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轉讓的;2、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通知過債務人;3、起訴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原債權人的。根據2024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又起訴原債務人
債權轉讓后,受讓人有權向原債務人提起訴訟。
詳細說明:
1.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也就是受讓人。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債權人不再具備債權,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 受讓人作為新的債權人,依法享有與原債權人相同的權益,包括向原債務人主張債權并以合法手段追討欠款的權利。
3. 受讓人可能選擇向原債務人提起訴訟的原因可能有多種情況,比如原債務人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拒不承認債務存在或不支付欠款等。
總結:
根據我對債權轉讓的理解,一旦債權轉讓完成,受讓人便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與原債權人相同的權益,包括追討債務的權利。因此,受讓人完全有權向原債務人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債權轉讓是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所擁有的債權進行轉讓,并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方。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受讓人和原債權人可以約定相應的轉讓方式和條件,如轉讓是否需要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等。一旦債權轉讓完成,受讓人便完全取代了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債權轉讓并不影響原債務人的還款義務。無論債權轉讓與否,債務人仍然需要履行其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約定的還款義務。受讓人向原債務人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追討欠款或維護自身權益,這是合法合理的行為。
因此,債權轉讓后的受讓人具備向原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以保障自身的債權利益。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受讓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要求原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破產債權確認之訴起訴狀范文
1、在債務人及次債務人均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申報債權——深圳市佩奇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與華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破產債權確認是整個破產程序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是進行破產債務清償的基礎和前提,與債權人的實體利益密切相關。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對外債權(次債務人)行使代位執行權,即使案件已進入到執行階段,只要尚未執行終結,在債務人及次債務人均破產的情況下,債務人的對外債權應當屬于破產財產,其財產權益應由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享有,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執行行為應當中止,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而不能向次債務人申報債權。
案號:(2011)高民終字第85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重整程序終止后,利害關系人對重整計劃確認的債權不享有異議訴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訴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本案要旨: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管理人所提出的重整計劃應由債權人會議進行審核,并需要經過法院裁定批準。利害關系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損害其利益的,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但是,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批準后,即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產生約束力,重整程序也隨之終止。因此,破產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法院裁定批準后,利害關系人就該重整計劃確認的債權提出異議,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案號:(2013)粵高法民二破終字第11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專家觀點
一、破產債權的審查、確認和異議處理程序
(一)編制債權表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57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接受債權申報、審查債權申報的真實性以及編制債權表,是管理人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的一個重要環節。
1、債權申報的受理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這里所規定的“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主要是指對于債權申報的真實性進行初步的審查。這種初步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債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判斷債權申報是否具備《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實體和形式要件等。
2.債權申報材料的保管與查閱
《企業破產法》第57條第2款規定了管理人保管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的義務以及利害關系人有查閱的權利。管理人是推動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的重要角色,也是破產程序進行過程中常設性的一個組織或者個人。由管理人保管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有利于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的妥善保管,方便利害關系人查閱上述材料。
(二)債權表的核查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企業破產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管理人對于債權申報的真實性的審查只能是一種初步的審查,如前所述,這種初步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債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判斷債權申報是否具備《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實體和形式要件等。但是管理人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對某些債權的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對所申報債權的真實性進行全面的核查,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的真實性,債權人相互之間對于對方所申報的債權的真實性,可以相互展開質詢和辯駁。這顯然有助于確定所申報的債權的真實性。
(三)債權確認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這一規定賦予人民法院最終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的權利。人民法院必須在債務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對于某一項特定的債權都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能依法確認一項債權的真實性。債務人、債權人沒有異議是人民法院確認債權的先決條件,只要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于某一項債權有異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基礎上才能依法確認該項債權的真實性。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以裁定的方式進行。
(四)異議債權的處理
對債權的確認或否認,是對債權人權利的認可或拒絕,這不僅對申報人有直接的影響,同時對其他債權人也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各國破產法都允許申報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就債權的確認或否認、數額的多少、性質的優劣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企業破產法》第58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摘自《新企業破產法教程》,李國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
二、破產債權的調查和確認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對于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的多少、債權的性質,應當經過調查和確認,破產債權人才能取得真正的破產程序當事人地位,享有參加破產程序和接受破產分配的一切權利。債權的調查,包括法院、破產管理人的調查,還包括債權人會議的調查,破產債權人應當接受債權調查,并如實回答有關債權調查的詢問。對于經過調查無異議的債權,即應當記入債權表。記入債權表的破產債權,取得破產程序上的執行效力,依照破產程序受償。(摘自《企業破產清算》,吳合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三、破產債權的確認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確認的內容包括:
(1)申報的債權事實上是否成立;
(2)債權的性質能否在破產程序中受償;
債權的數額;
(3)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擔保物的價款預計是否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預計的可能不足數額;
(4)債權一時不能確定或者有爭議的,在債權人會議上是否享有表決權,以及其代表的債權數額等。
在實踐中,有時可能會出現破產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轉讓債權,而其他當事人對債權的轉讓存在爭議的情況。如果債權的轉讓是在債權確認之前進行的,對債權轉讓有異議者,應于債權調查時提出異議,并通過債權確認之訴解決破產債權人的資格問題。
如果債權的轉讓是在債權確認之后進行的,受讓的債權人可能因管理人及他人對債權的轉讓有異議而無法行使權利。這時因債權確認已經結束,受讓的債權人自然無法于債權調查過程中提出異議,通過債權確認訴訟解決。按日本學者的觀點,這時應由受讓債權者以異議人和管理人為被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解決。
對債權爭議的確認之權,各國和地區無一例外將其規定為法院的職權,包括那些將債權審查列入債權人會議職權的國家,利害關系人對債權確認結果提出異議,是通過提起債權確認訴訟方式進行的,其法律程序除案件管轄權在一些國家有所不同外,與普通民事訴訟并無差別,未見到由法院通過裁定便確認債權實體爭議問題的做法。當然,對于一些程序性事項,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加以解決。(摘自《新企業破產法條文釋義》,李國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