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9種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嗎
法律主觀:
1、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從輕或減輕 處罰”。對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的是對哪些犯罪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的未遂犯的處罰。其實關鍵問題在于正確理解該條規定的“可以”二字,從法學研究的角度出發,這“可以”二字實屬授權性規范,它是授權于人民法院對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權利,并不是規定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進行處罰時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義務。因此,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科刑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照處罰既遂犯的原則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于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在刑法案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這是犯罪的形態,對于刑法量刑起著決定作用。如果不能正確區分犯罪未遂與既遂,就無法正確的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罰相適應。犯罪未遂是犯罪行為屬實,但沒有得逞的違法行為。因此,其社會危害性相較犯罪既遂行為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是應當從輕還是可以從輕
法律主觀:
犯罪未遂會從輕處罰。法律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行為人構成犯罪未遂的,法院會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可以從輕的有哪些
刑事處罰可以從輕的有哪些如下:
1、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自首,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2、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暴力程度較低,未造成實際損害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4、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如自愿認罪,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輕處 罰。如供述的是同種較重余罪,一般應當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刑事犯罪包含哪些
刑事犯罪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
綜上所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下列不屬于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是( )。
【答案】:B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惫蔄項說法正確。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惫蔅項錯誤。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盋項正確。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盌項正確。
綜上訴述,對比各法條,因此選擇B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