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既遂怎么判
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一般要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處以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既遂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行為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既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具有哪些犯罪構成特征
第一、主體要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為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首先,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為自然人,而非單位;其次該等自然人可細分為三類人群,即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第二、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有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此故意,則不構成犯罪。如何判斷是否有故意,則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行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開的信息,即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則當事人無法利用;(2)當事人是否從事了有關的行為,即只有從事了相關的行為,才有可能推斷其具有故意;(3)當事人從事有關行為前和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第三,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具體構成如下:(1)利用信息,利用的信息具有以下特點:①取得方式是利用職務便利獲取;②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③信息具有非公開性;(2)違反規定利用上述信息,只有相關規定禁止利用該等信息時,才可能構成犯罪,如無相關規定禁止,則不構成犯罪,這就要求相關規定須與刑法進行銜接,才能起到懲罰的目的;(3)從事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4)情節嚴重,何為情節嚴重,需要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確定。
第四、客體要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秩序,更準確的說是證券期貨市場的交易秩序。
請參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 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 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六條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