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途中,托運人可否要求承運人返還貨物
托運人和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是什么
1、托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2、托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如實申報貨運基本情況的義務;辦理有關手續的義務;包裝貨物的義務;支付運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義務。
3、承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收取運費及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對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收取逾期提貨的保管費,對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適合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貨物提存價款;對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4、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合同約定調配適當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接收承運的貨物,按期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
貨物運輸合同的托運一方在交付貨物時,必須如實向承運人告知貨物的實際情況,如果貨物是危險物品的,托運人在告知后,應當由承運人決定是否承運,如果在交付貨物時,貨物本身就具有瑕疵的,承運人向收貨方交貨時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是由于運輸過程中的事故造成的,就應當由承運人承擔。
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的主要權利是
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的權利有: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托運人的義務有:支付運輸費用;辦理有關手續;包裝義務等。法律其他規定。
快遞損壞物品如何賠償?
快遞損壞物品賠償的方法:保價快遞丟失或全部損壞,按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對未保價的快遞,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的,托運人還要交運費嗎
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的,托運人不再需要交運費。
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有支付運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義務。但是,我國法律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因此,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的,托運人不再需要交運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的運費處理】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答案】:A、B、C、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在運輸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貨物沒有損壞,托運人要求將貨物運回,這筆回程運費由誰承擔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時運費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本條是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時,運費如何處理的規定。
在運輸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托運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了,貨物的這種滅失不是因為承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為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貨物滅失的風險根據本章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不承擔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對于運費的支付風險應當如何處理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九十條規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645條規定,運送物于運送途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本條的規定是在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和借鑒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的基礎上作出的,即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但是對于已經收取的運費,托運人是否可以請求返還?有的認為,已經收取運費的,由于承運人已經運輸了一段時間,所以承運人可以不返還運費。有的認為,承運人未收取運費的,不但收取,對于已經收取的運費也應當予以返還。我們認為,托運人已經因貨物的滅失而遭受了極大的損失,如果其還要負擔運費,就意味著要承擔雙重損失,從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角度來講,法律應當允許托運人請求承運人返還已支付的運費,使風險得以合理分擔。所以本條規定,已收取的運費,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