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什么(家庭暴力是什么)
家庭暴力概念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父母對子女或者對自己的親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使受害者身體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家暴的定義和界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其身體、精神等遭受侵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以及經常性謾罵等方式對其實施侵害的行為。第二,家暴包括不限于夫妻。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包括不限于夫妻。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點有哪些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關系中發生的一切暴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將家庭暴力界定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
(一)對象的特定性。一般而言,在一個家庭中,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侵害對象是特定的,其中婦女和兒童是主要的受害者。
(二)行為的隱蔽性。暴力行為的隱蔽性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暴力發生的空間,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中,不直接暴?在家庭成員以外的第三人面前。二是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由于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關系,其中包括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往往致使受害者一方在受到暴力侵害后,仍然委曲求全、忍氣吞聲。表現為,既不積極反抗,又不積極向家庭成員之外的第三者反映以求得幫助和保護。因此,家庭暴力往往不能為家庭成員之外的其他人廣為知曉,具有一定的穩蔽性。
(三)受害的嚴重性。這種嚴重性表現在暴力行為的經常性和極端性。就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一般暴力行為而言,往往反復發生,如對家庭成員進行的體罰和毆打、虐待等行為,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長期的Σ害性。有的暴力行為一開始就具有極端性,直接導致被害者死亡。
(四)社會的寬容性。盡管家庭暴力案件由于種種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主動尋求外界的保護,但是共同工作的同事或者抬頭不見低頭見的鄰居是比較容易察覺的。由于家庭暴力往往被認為一個人的家庭內部事務,家庭成員以外的第三人往往持寬容的態度,雖然知曉但一般不加以干涉,除非他認為已經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
(五)司法的被動性。這種被動性表現為國家對家庭暴力干預的選擇性。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但是?有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自訴案件,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的定義是什么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家庭暴力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問題嗎?
關于家庭暴力問題
一、概念理解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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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二、特點
家庭暴力具有多樣性、普遍性、隱蔽性、嚴重性、反復性等特點。
三、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應對措施
1.受害人應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求助,以上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受害人可以報警,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受害人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保留調解、醫療、報警等資料或記錄,實在無法共同生活,作為證據起訴離婚,并要求施暴者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5、防患于未然,結婚前認真考察對方是否有酗酒、賭博等惡習,是否有精神疾病。
6、防患于未然之二,避免言語沖突,盡量保持經濟獨立。關于家庭暴力問題
一、概念理解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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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二、特點
家庭暴力具有多樣性、普遍性、隱蔽性、嚴重性、反復性等特點。
三、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應對措施
1.受害人應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求助,以上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受害人可以報警,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受害人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保留調解、醫療、報警等資料或記錄,實在無法共同生活,作為證據起訴離婚,并要求施暴者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5、防患于未然,結婚前認真考察對方是否有酗酒、賭博等惡習,是否有精神疾病。
6、防患于未然之二,避免言語沖突,盡量保持經濟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