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給了妻子,離婚能要回嗎
丈夫贈與房產給妻子,離婚能要回嗎
法律主觀: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就是該條是以父母對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是確定了贈與行為成立為前提,即首先假設贈與成立,然后在此基礎上討論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的問題。所以,要解決夫妻財產糾紛的第一個問題是正確認定贈與的成立與否。如果贈與合同沒有成立,那么父母贈與房產的歸屬問題便無從談起。對于房屋贈與問題,一般來說房屋贈與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即必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這樣贈與行為才算成立。對于父母 贈與的房產 ,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一、婚前父母贈與的財產問題一般來說,婚前父母贈與 子女的財產 屬于個人財產這是沒有爭議的。若是父母想將房產贈與夫妻雙方作為其共同財產,則需要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是贈與雙方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一方在婚前合法受贈的個人房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變?yōu)?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父母贈與財產的問題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于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當然,以上這些都是以當事人沒有約定為前提的,若夫妻雙方對于父母贈與的房產另有約定,則應從約定而不再適用法定條件。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兒子自行將婚前父母給買的房子,離婚過戶給妻子能要回嗎?
兒子將婚前的個人房產,在離婚的時候過戶給妻子,是不能要回的,因為兒子是把自己的財產贈與離婚的妻子,別人沒有權利干涉。
如果房子不是兒子的個人財產,是父母的財產,兒子也沒有權利把房子贈與其他人,包括他的前妻,這個是可以要回的。
老公贈與老婆的房產離婚時可以要回嗎?
不能要回。
離婚時贈與的財產是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一方對另一方的給予,所以離婚的時候是不能要回的。
1、如果房產贈與已經過戶給另一方,是不能要回的,但受贈方同意的除外。
2、如果房產贈與已經公證,但未過戶的,可以通過公證來撤銷贈與。
3、如果房產贈與未過戶,贈與人可以要回房產。
4、如果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要回房產。
婚前財產給對方離婚可以要回嗎
法律主觀:
婚前財產給女方離婚后一般不可以要回,將個人婚前財產贈與女方,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離婚后不能再要回,財產權利未轉移的,離婚后可以撤銷贈與。撤銷贈與的相關規(guī)定:
1、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想問一下個人財產給了妻子離婚可以要回嗎?
首先你要分清贈送和借款的區(qū)別。若講的是贈送,那就不能要回;若是借款就可以要回。最大的區(qū)別就是有無證據,如借條等,當然,有第三人在場作證也行,第三人不能是和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人,即自己的親戚。所以,若是借款的話,沒有借條,但是有證人證明也可以。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guī)定,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婚前財產過戶給妻子名下離婚能要回來嗎?
婚前男方贈與女方的房產,若沒有附條件,附義務或者帶有彩禮性質的,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房產證上是女方名字的,男方不能要回。但是如果是彩禮,雙方結婚不久的,這種情況法院可能會判決退還房屋。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在婚前房產贈與糾紛案件中,往往也會出現協議經過公證的現象。但并非公證后的婚前房產贈與協議都生效。因為,婚前房產的贈與通常是附有某些條件的。比如,為了雙方能結婚一起生活,等等。如果出現男女一方在婚前贈與了房產給另一方,并辦理了公證,而后來由于種種原因雙方未能登記結婚,那么,只要有證據能證明該公證的協議附有登記結婚等條件,則婚前的房產贈與協議可以認定為沒有生效而無法實際履行;一方不得起訴要求對方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并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xù)。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