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屬于信訪嗎(刑事申訴書的申訴請求怎么寫)



刑事申訴屬于信訪嗎(刑事申訴書的申訴請求怎么寫)
刑事申訴屬于信訪嗎(刑事申訴書的申訴請求怎么寫)
法律主觀:
申訴的意思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或檢察機關依法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法律主觀:
法院信訪部門。 1、涉法涉訴是在黨中央“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思想下出現的新名詞。它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 2、上級政府以合同糾紛為由,屬于涉法涉訴。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更高級政府提起申訴。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群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收到的群眾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申訴不屬于信訪。申訴屬于刑事訴訟程序范圍,申訴及受理、再審都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處理。信訪又稱上訪,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分析:申訴不屬于信訪。申訴屬于刑事訴訟程序范圍,申訴及受理、再審都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處理。信訪又稱上訪,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