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條件是什么(商品房預售條件是什么)
預售商品房的要求包括哪些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購買預售商品房需注意哪些
一是購買時要先查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許可證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規范開發商預售在建商品房的證件,只有取得了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才是符合法律規定準予預售的房子。
二是要善于簽訂對自己較為有利的合同;
當預售房預售面積與交付時的實際面積有出入時,若實際面積少于預售面積,開發商應退減少的面積款項;若實際面積超過預售面積,客戶仍按預售面積付款。對于此類條件,客戶應據理力爭,并應寫入合同中。另外,諸如交房日期、煤氣開通日期、裝修程度、公共部分和建材品牌、電梯品牌等,均可在合同中詳細注明并簽訂相應的違約條款。
三是購買時一定要看房屋的平面示意圖及工程規劃圖;
平面示意圖能夠提供的僅僅是室內的平面格局,對于室內空間布局還需“慧眼”識真。
其他注意事項:
1、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不要購買,不要以認購、預訂、排號、vip卡等形式支付定金、預付款性質的任何費用。
2、慎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仔細閱讀、充分溝通、完整理解所有合同條款。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對承諾事項要求寫入購房合同,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將相關款項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中。
4、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這些房屋不屬于商品房,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都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5、避免購買還沒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證、尤其是沒有完成征收或正在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房號),甚至是還沒有建設的房屋(房號),此類售房行為已涉嫌非法集資,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6、房地產開發、建設及銷售屬于市場行為,業主購買商品房屬于經濟生活的范疇。如市民不聽勸告購買“五證不全”房屋,出現后續問題和糾紛應遵照市場規則依法解決,政府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
商品房預售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商品房預售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預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預售方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合同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有預售證的房子爛尾了如何處理:
1、對開發商寬容以待。
很多人聽說樓盤爛尾了,第一反應肯定就是會“炸”,辛辛苦苦攢到的錢可能打水漂了。其實事情發生以后放松心情,在找開發商協商的同時,嘗試給他們多一點點的時間籌集資金,完成后續的工程,購房者自己的損失也能降到最低。
2、開發商資不抵債時建議不要退房。
如果目前的事實是開發商已經資不抵債,已經破產了,那么不建議業主將房子退還給開發商。
因為房子退了肯定也拿不到錢,只能收到欠條或者收據,購房者和開發商也變成了債權人關系。房子被法院強制拍賣以后,按照破產法償還債務的相關規定,債權人擁有的權利是比消費者更小的。
商品房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預售
商品房預售,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有哪些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開發商申請預售證需要的資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2、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4、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6、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購買預售商品房注意事項
1、查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樓盤、超出預售許可范圍的商品房,請勿購買,也不要交納預付款、定金、誠意金等任何名義的購房款項。
2、慎交房款:在購房時請注意將購房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貸款等)交存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交存賬號應與公示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登記的監管賬號一致。
3、及時備案:您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請要求開發企業及時到當地所在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您可通過開發企業提供的業務編碼和查詢碼,登錄您當地所在局門戶網站進行業務查詢;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合同,到當地所在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查詢合同備案信息。
商品房預售有什么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此項規定是商品房預售的基礎。因為只有土地使用權是合法的,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合法地進入流通領域,從而達到預售的目的。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此項規定是房屋開工建設的前提。城市任何建設項目都得置于城市的總體規劃之下,房屋建設也不例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其建設項目符合城市規劃,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才能開工建設。
3、按提供預售的房屋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項規定是房屋預售的關鍵性問題。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的規定
1、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作為商品房項目建設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準的一些社會福利性房屋,或社會保障性、社會救濟性質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單位內部自建的集資房或城市居民自購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會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類房屋具有明顯的社會化、商品化和公開銷售的特征。
2、預售的商品房是處于特定狀態的房屋,即必須是已經開工建設,正處于正常的施工建設狀態,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開工的商品房項目,也不是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現房,更不是早已停工無法繼續施工建設的“半拉子”工程,或時建時停無法預計或確定竣工時間的商品房工程項目。
3、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客觀存在,并正處于正常的施工建設狀態。即作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卻并非現實存在。因此,作為正處在施工建設狀態、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現實存在的房屋提前銷售,是預售的最顯著的特征。
4、商品房預售的預售人主體是特殊的商品房開發商,必須是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企業,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開發企業。而購房人則是社會不特定的主體,任何要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商品房預售的買方。
5、商品房預售,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具備必須的條件,尤其是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將有關預售商品房的資料及有關法律規定向購房人公示,即具備法定公開性。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商品房預售要符合以下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開發商負責如何辦理
1、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
2、提交預售許可申請表。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
3、受理后進行審核;
4、符合法定條件的,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八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需向境外預售的,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注明外銷比例。
第九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是什么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時要符合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資等條件。
購買預售商品房能否轉讓
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前提條件,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于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認定轉讓合同有效。轉讓預售商品房的,首先《商品房預售合同》應在有效期之內,在具備這一前提條件后,按照有關商品房轉讓的規定,辦理程序如下: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須簽訂轉讓合同(一式兩份),合同中應載明轉讓的預售契約編號、轉讓原因、轉讓金額、轉讓面積、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和須承擔的義務等內容。其中,轉讓金額與原預售契約價款相一致。轉讓合同需經開發企業認可、簽字蓋章。
(二)轉讓雙方持預售契約、轉讓合同及有關證件到銷售登記的交易管理部門申辦預售轉讓登記。經審核轉讓合同并符合規定的,經辦人填寫《預售商品房轉讓審批表》,報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審查。
(三)交易管理部門對批準轉讓的,通知轉讓雙方繳納印花稅。其中兩份印花稅的正本由轉讓方與受讓人各執一份,副本由開發企業、交易管理部門各執一份。轉讓方所持有的預售契約正本移交給受讓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憑此件辦理過戶手續。經辦人將轉讓合同副本、轉讓審批表等有關材料歸入原登記留存的預售契約檔案。對不準轉讓的,應通知轉讓人。
商品房屋預售需達到哪些條件?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已經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且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2、持有建設工程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4、同金融機構已經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5、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有哪些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1、已交付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并且土地使用權沒有經過抵押。
2、擁有正規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3、按照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房產商投入開發修建的資金應大于工程修建總投資的1/4,并已確認施工進度以及竣工交付時間。
4、同有關金融單位已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合同。
5、已經向縣級以上政府機構房產管理處辦理預售登記,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若是向境外預售房屋的,應同時獲取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書。
商品房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一樣嗎?
商品房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是不一樣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在商品房的建造當中進行預售,買方需要給了房價款以后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而購房合同是指現房銷售在簽訂了合同之后就可以進行買賣。一般商品房預售是看不到房屋的主體,基本都是在建設當中,而購房合同里的房屋是可以看到房屋的主體,還可以看到小區的設施,商品房預售周期要長一些,而購房合同是有現房可以提供業主選擇,在合同成立以后就會獲得房子的所有權。
商品房預售合同丟了怎么辦?
商品房預售合同丟了之后也是可以去補辦的,一般已經辦理了預售登記的話,那么先通知一下開發商,可以讓開發商注銷預售登記,然后在注銷登記之前,需要去相關的機構進行刊報遺失,接著再帶領相關的材料,到房管局去申請補辦一份預售合同即可。
商品房預售有哪些條件
商品房預售,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辦理程序
1、申請人在市政務中心導辦臺抽號后,到房管局窗口申報材料。窗口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予以受理,發放受理通知書、錄入、掃描資料,并進行建檔;若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2、組織現場踏勘;
3、組織協調建立預售房屋銷售系統;
4、首席代表簽署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長簽發;
5、分管局長簽發;
6、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在市政務中心房管局窗口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予以公示。
商品房預售特征
1、房屋預售是一種附加期限的交易行為。即商品房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期限,并把這個期限的到來作為房屋買賣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據。
2、房屋預售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由于商品房的預售不同于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國家因此加強了對商品房預售市場的規范。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資格及程序作了規定,而且還要求在預售合同簽訂后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商品房預售弊端
房屋預售制度是造成房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房屋預售制度下,房地產開發商不僅能以低成本使用銀行資金、無息占用購房者的預繳款以及承建商的墊款,而且也不需承擔房屋的存貨成本。所以開發商所謂“期房價格低”只是假象,實際上房地產開發商在使用各種策略讓房價持續上升。
而預售制度更大的危害在于,當開發商提前拿到預收款,提前收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成本之后,他們就沒有了后顧之憂,便通過囤積居奇等方式步步推高房價上漲,而房價的上漲又為開發商更方便地收取下一個項目的預收款創造了條件,因為在房價上漲過程中,在買漲不買跌的心理推動下,人們未來房價增值的預期會推動房價屢創新高。
在我國,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交付訂金后,即申請銀行按揭交付全部房款,這離房屋正式交付一般還有幾年的時間。另外,預售房屋款項直接一次性交給了房地產開發商,沒有第三方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保證該資金專項用于房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