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如何量刑?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量刑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犯此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對于參加恐怖組織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組織而自愿參加,方可構成本罪。也就是說,對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騙上當而參加恐怖組織,一經發覺就表示并實際上與其脫離關系的人,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最初因受騙而參加恐怖組織,后來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積極進行恐怖活動的,則當然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并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
(1)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2)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植澜M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對象為恐怖活動組織,即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兇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結伙、歃血為盟,稱霸一方,制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使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于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倡、鼓動、發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后,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布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組織,并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植澜M織由于其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不同,故而參加這些恐怖組織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頭方式,有的是書面方式,有的要通過一定的手續,甚至還要舉行一定的儀式。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參加的,只要實際加入,就是參加。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有計劃地實施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構成恐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1)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這是恐怖組織在人數上的最低限度。實踐中,恐怖組織的人員少則幾十人,多則幾百人、上千人,規模大小不等。
(2)恐怖組織必須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植澜M織成立以后,以實施各種各樣的恐怖活動為目的,極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組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其成員固定且內部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組織者、領導者,有骨干分子,還有一般成員,各司其職。等級森嚴、紀律嚴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組織性非常強。
(4)恐怖組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恐怖組織自建立以后,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進行恐怖活動,其實施完一次恐怖活動后,恐怖組織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繼續存在,繼續實施新的恐怖活動。
(5)恐怖組織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它既不同于盜竊、走私、販毒等犯罪集團,也不同于某些間諜、特務組織,它是犯罪集團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組織之一。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并且,該組織事實上是否開始實施恐怖活動如殺人、爆炸、綁架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后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犯罪的,則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相關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為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出于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有組織糾纏犯罪如果掌握了證據,它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有哪些罪行?會怎么判?(請詳細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有組織犯罪四個特征是什么
1、結構的準社會性和組織的嚴密性。黑社會組織是一個同主流社會相對抗的非法的地下社會,其組織結構是一個多層次的體系,具有嚴格的等級性;其組成成員聚集了價值觀念扭曲和行為不軌的眾多人,內部有著細致的分工,紀律森嚴,處罰殘酷;對于成員的進入和退出都有著嚴格的標準;且其一般都建立權力機制,基本是按照社會的管理方式,指揮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系統呈開放性特征,與外界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黑社會犯罪組織通過其開放性的系統及時了解外界的非法需求信息,及時的作出反映,根據這些非法需求及時的提供非法的物品、服務,同時依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變更其提供物品、服務的方式、數量、質量,從而使其處于平衡、有序的狀態。
3、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其所有的行動都為其目的服務。黑社會組織成立都存在主要的犯罪目的,是牟取不法經濟利益。牟取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非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比如販毒,控制賣淫等;第二,利用賺取的贓款向合法行業滲透,以非法手段進行經營;第三,實施搶劫等活動。基于政治目的,通過尋求權力、尋求與政治結盟的方式對政治和社會施加影響,但也需要一定的經濟實力作支撐。至于出于政治目的的黑社會組織也不乏存在,他們出于對現行政府的敵意或者企圖推翻現行政府。
4、行為暴力性。黑社會組織基本犯罪手段具有嚴重的暴力性,其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施行暴力、恐怖活動。
有組織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的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需要對參與黑惡犯罪人員采取與普通犯罪人員不同的措施,包括限制出境、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等,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本法。
一般組織恐怖組織罪既遂是怎么處罰的
一般組織恐怖組織罪既遂的處罰方法如下:
1、犯組織恐怖組織罪既遂的,一般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2、如果是參加恐怖組織的人,則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對其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真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體。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組組織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