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的承發包方式
簡述工程承發包的方式。
法律主觀:
發包的方式:1、發包的方式發包人將全部給一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2、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發包人將全部給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單位,在該單位的管理下,發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單位發包。3、平行發包(分別發包)方式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等因素,將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分解(設立為不同的標段),將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各個施工單位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承包的方式:1、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2、分承包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任務分別于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項目主要承發包模式有哪些
工程項目主要承發包模式有五種:pmc、cmc、epc、ep+c、cgc。
具體分析如下:
1、PMC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承包業主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任務委托給一家工程項目管理咨詢公司,CMC施工項目管理承包業主委托一家承包商來負責與設計協調,并管理施工,EPC工程總承包業主將設計、采購、施工等一系列工作發包給一家承建商。
2、工程項目與建設項目的區別。建設項目是基本建設項目的簡稱亦稱基建項目。在一個或幾個施工現場上,按照一個獨立的總體設計進行施工的各單項工程的總體,建設設工程項目擴建的各類工程而進行的。
3、建筑工程承發包方式也稱工程承發包方式,指建筑工程承發包雙方之間經濟關系的形式。按承發包的范圍和內容可以分為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和專項承包,按承發包中相互結合的關系,可分為總承包、分承包、獨家承包、聯合承包等。總承包。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應當提倡總承包,禁止肢解承包。建筑工程的發包人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總承包人;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也可以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商;但是,應當由一個承包商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肢解成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商。
在這個程序中作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屬以下情形者作廢標處理:
1、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已超過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公平、公正性);
2、投標文件未按要求裝訂、密封;
3、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權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權書;
4、未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金額不足,投標保證金形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及保證金、匯出行與投標人開戶行不一致的;
5、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6、資格證明文件不全的;
7、超出經營范圍投標的;
8、投標貨物不是投標人自己生產的且未提供制造廠家的授權和證明文件的;
9、采用聯合投標時,未提供聯合各方的責任的義務證明文件的;
10、不滿足技術規格中主要參數和超出偏差范圍的發布招標公告的等。
綜上所述,工程合同發包人不能分別發包。無論發包人以何種方式與承包人簽訂合同,都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即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項目承發包模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承包建筑工程的模式有:
1、成建制的勞務分包,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承包勞務作業;
2、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雇用工人;
3、自帶勞務承包,是指建筑勞務分包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
工程承發包亦稱工程招標承包制,通過招標、投標的一定程序建立工程買方與賣方、發包與承包的關系,工程招標承包制的一種經營方式。招標是賣方的活動,投標是買方的活動。通過招標承包制使買方通過競爭來獲得工程,使賣方選擇適當的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承發包的內容非常廣泛,可以對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材料及設備采購供應、臨理、施工等階段進行階段性承發包,也可以對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進行總承發包。
項目建議書是項目發展周期的初始階段,對于工藝技術復雜、涉及面廣、協調量大的大中型項目,還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是指“項目實現的可能性探討”,是基本建設程序的主要環節,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步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招標的承發包方式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此可見,建筑工程施工的發包方式有兩種:招標發包、直接發包。招標發包是指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并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參與競爭,按照特定程序擇優選擇,達成合意并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招標的承發包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施工總承包的資質。 總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后,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務。其可以視工程的需要,并經過發包人同意后,再委托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配合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 承包合同 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