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訴分割拆遷安置房屋和補償款
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
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和方法: 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此外還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一般而言,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可認定為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為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知青可成為同住人分割補償款。 三是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為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為同住人。 2.審查拆遷資料并聽取拆遷單位意見 由于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一是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 二是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三是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3.合理分配房屋動拆遷補償款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4.區分房屋性質作出不同處理 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被拆遷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于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于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被拆遷房屋屬于因落實政策而恢復所有權的代理經租房屋,補償款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被拆遷房屋屬于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于售后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
拆遷補償款如何進行分家析產?
關于拆遷補償款,實際上是我們很多人關注的問題,按照國家所規定的房屋拆遷的時候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的,那么拆遷補償款如何進行分家析產呢?
一、拆遷補償款如何進行分家析產?
1、對拆舊補新房屋
(1)婚前舊房屋拆遷:因為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然是個人財產,因此婚前個人的房屋在婚后拆遷安置的房屋應認定為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加蓋房屋:在結婚后加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對加蓋房屋的拆遷安置之房屋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一并分割,如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包括父母財產),應在分家析產時一并分割財產。
2、按照人頭補償的房屋或款項
在拆舊補新之外,往往按人頭補償部分房屋或門面房或款項,對于該部分財產,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一并分割,如果上述財產由離婚當事人的父母保管而不是由離婚當事人直接掌控,那么就應當在離婚后另行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3、處理程序
(1)因拆遷安置補償,往往涉及到家庭共同財產,所以需要通過分家析產來分割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往往不能分割,必須在離婚后另行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2)分家析產訴訟,應當將家庭所有成員(戶口本顯示的所有家庭成員)列為共同的當事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這樣才能保護每一位家庭成員利益。
(3) 在訴訟之前,應通過律師調查拆遷安置協議,如果檔案保管部門不配合,只能在訴訟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據,但起訴要有最幾本的證據,比如離婚證、戶籍證明、拆遷資料等,否則立案也存在難度。
二、尚未取得的拆遷補償款能否分割?
司法實踐中,房屋已被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拆遷利益廣泛存在,既有別于房屋已被拆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尚未簽訂階段的權利形態,也區別于已向拆遷人購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履行階段的權利形態,處于此階段的拆遷利益是否可訴,存在不少爭議。就本案而言,涉案拆遷利益不確定且不宜分割,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尚未實際取得的拆遷利益為不確定的權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應當有具體明確的內容。雖然洪某夫婦與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了安置房的大體方位,但雙方還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間存在權利人的購房意愿、可供選擇房屋的戶型及面積等不確定性因素,拆遷利益尚處于不具體、不明確的狀態,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
2、尚未實際取得的拆遷利益不宜分割。債的可分與不可分,取決于給付的是否可分,若干給付而不損給付的總體性質和價值,則為可分債,否則為不可分債。本案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的是按總的低價位商品房安置面積進行安置,拆遷人就101.77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整體給付,更為符合雙方約定和合同本意。而拆遷人將向其余權利人每人交付不足十平方米的房屋,顯然無法操作。至于補償款,由于拆遷實務中,補償款一般沖抵購房款,二者具有關聯性,亦不宜分割。
3、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具有現實必要性。若法院對安置面積進行分割,當事人基于拆遷分戶的利益誘導,有可能會將法院判決作為向拆遷部門請求分戶的依據。拆遷利益轉化為實體權利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判決的可執行性較差。即使法院對拆遷安置利益進行分割,待安置到位后,當事人仍可能就安置房的實體分割提起訴訟,勢必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三、關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怎么樣的呢?
拆遷款是被拆遷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遷人死亡,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由于遺產范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
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于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
2、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后,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
具體指拆遷協議已經簽訂,但是拆遷補償款尚未發放、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證等拆遷利益尚未取得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后,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
3、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如果遇到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登記手續情況的,可以先由各方繼承人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進行公證,然后等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后,再執行該份遺產分配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拆遷補償款如何進行分家析產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要考察當地的拆遷政策,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注意收集拆遷發生地的相關拆遷政策,并據此收集相關證明材料。
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如何處理
一、農村拆遷補償款糾紛如何處理
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幾種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三、拆遷補償的內容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離婚時拆遷補償款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拆遷補償中,有兩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或者產權安置,無論是被拆遷人獲得的拆遷安置款還是安置房都是被拆遷房屋上存在的利益的轉化行使。這種利益可能和房屋本身有關,也有可能是安置居住權有關。1、如果房屋屬于私房的,即產權房,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是被安置對象,居住權人并不是被拆遷人。這個時候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就需要分析一下了,該房屋是否屬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是一方婚前財產或者是一方父母的財產,那動遷后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動遷的是公房的,如果公房雖然是一方婚前承租的,但是因為結婚,配偶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是居住困難的,也屬于安置對象。如果當事人以本標準判斷困難的,可以查看動遷協議,即動遷協議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或者房屋配置單上的配置方案是什么。如果能夠確定自己在動遷安置中享有權利,那么可以等到動遷安置后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根本就不能獲得補償的,當事人還是早日起訴比較好,離婚訴訟之路很漫長,早點起訴有利于案件的早日審理結束。相關知識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當然會一并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占的比例,給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損害女方的權益。裝修部分想要取得相應補償,其前提是事先簽訂協議。裝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產,因此在離婚時要獲得補償,只會對殘值進行評估,而后取得相應補償,考慮到裝修部分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貶值,因而其獲得補償也極為有限。因而,如果想要得到與首付款對等的補償,必須簽訂協議,將裝修款當做購房出資款來對待。此類協議內容無法在購房合同中體現,男女雙方可另行起草,主要內容體現裝修款為購房出資款即可。當然,簽訂此類協議之后,日后離婚分割方式也會因為出資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是婚前全額現金付款買房,其二是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款,第二種最為常見。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何分割拆遷安置房屋和補償款
分割拆遷安置房屋和補償款是分家析產訴訟,應當將家庭所有成員(戶口本顯示的所有家庭成員)列為共同的當事人,也就是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這樣才能保護每一位家庭成員利益。在訴訟之前,應通過律師調查拆遷安置協議,如果檔案保管部門不配合,只能在訴訟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據,但起訴要有最基本的證據,比如離婚證、戶籍證明、拆遷資料等,否則立案也存在難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家庭成員如何分割動拆遷補償安置款(配套房)
按該協議,被拆遷人將得到拆遷補償款69萬元及配套房屋兩套,問,張先生能否主張分割該拆遷款或分得動拆遷配套房?張先生將如何維權,是起訴動遷組(拆遷人)還是起訴繼母及其他兄弟姐妹?動拆遷案例二:2004年,龔女士與其父母、弟弟一起申請了農村宅基地一處,地上建筑面積為210平方米,后龔女士嫁到盧灣區,搬出了該房屋。現因拆遷,其父母與弟弟在未征得龔女士同意的情況下與動遷組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分得4套動拆遷安置房屋,但動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沒有龔女士的名字,其父母也不同意分給龔女士房屋,問,龔女士能否分得該拆遷配套房屋?在找到正確的法律路徑之前,明確其法律關系及請求權的基礎,是進行訴訟的前提條件。我們認為,無論是否與拆遷發生關系,上述兩個案例都屬于家庭成員內部的分家析產的關系,也就是財產(房屋)的共有關系。在第一個案例中,系爭房屋是遺產,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并未進行分割,在第二個案例中,系爭房屋處于共同共有狀態,也沒有進行分割。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之下,只要父親或母親一方健在,一般沒有分割共有財產的必要,各共同共有人彼此都能相安無事,一旦遇到拆遷,這種共有關系就遇到了挑戰,部分共有人合法的財產權就很有可能被其他共有人侵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邏輯,房屋所有人是被拆遷人,既然是共有財產,拆遷人(動遷組)就應該就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數額與每一個被拆遷人進行協商,但在實際操作中,動拆組往往會利用被拆遷人之間的矛盾,與部分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求“速戰速決”。對于被動遷組排斥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外的人來說,又往往會與其他家庭成員存在這樣那樣的矛盾,從而被剝奪了參與拆遷補償安置款或拆遷配套房屋的分割的權利,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自可尋求法律解決,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是起訴動遷組呢還是只起訴其他家庭成員?抑或是兩者一并起訴?按照我國法律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如果拆遷協議遺漏了或者排斥了部門分屋共有人,屬于合同的主體方面存在缺陷,其合同自然是無效的,被侵權人當然可以起訴拆遷人,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但由于拆遷問題的復雜性,被侵權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系爭房屋往往已經被拆除,被拆遷人再起訴拆遷人實際上已經處于相當被動的地位,而且,在其他家庭成員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和拆遷人的官司往往會曠日持久且勝算不大。另一種考慮是,在拆遷協議并沒有損害被拆遷人的整體利益,而只是遺漏或排斥了部分房屋共有人的情況下,可以放棄對拆遷人的追究,作為一種訴訟策略,只將其他家庭成員列為被告,訴請分割拆遷補償安置款或拆遷配套房屋,往往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也可以得到動遷組的“配合”,同樣能夠達到自己的目的。
如何分割拆遷安置房屋和補償款
法律主觀:
拆遷被安置人分割補償款應遵循對價一致原則,對于原來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給予補償;遵循照顧實際居住人原則,對于實際居住、切實需要安置的對象給予補償;遵循特定指向原則,對于提交困難證明的家庭發放拆遷特困補助,對于患有大病的人發放拆遷大病補貼,對于實際需要搬家的人發放拆遷搬家補償。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申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解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離婚時如何分割拆遷安置房屋和補償款
法律分析:1、如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婚后夫妻共同建設,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屋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以分割; 2、如被征收的房屋屬于一方婚前建設、婚后拆遷,對于拆舊補新安置的房屋一般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