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與死者生前債務案例(撫恤金能否償還生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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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可否能用于償還死者債務
1、撫恤金不用償還死者的債務,死者的債務應當由其繼承人在 繼承的遺產 范圍內償還,撫恤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對于超出遺產范圍的債務,繼承人也不用償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最新撫恤金分割案例
法律分析: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案外人劉某系夫妻關系,兩人于1990年結婚,屬于二婚。李某有一兒一女,劉某有一兒子,兩人結婚后未有婚生子女。劉某去世前留下遺囑將房子給兒子劉某某,撫恤金處理身后事所用,如有剩余由李某和劉某某一人一半。后老人因病住院,李某從未去醫院照顧過老人,老人傷心之余于2012年1月老人重新寫一遺囑撫恤金全部歸劉某某。2012年3月老人支世。老人去世后不久,李某就向法院起訴了劉某某要求分割房產,但訴訟中曾對老人的撫恤金進行過分割,李某分了2萬,劉某某分了1.2萬元。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同意房子歸劉某某,由劉某某給李某20萬元的補償,雙方債權債務全清,互不追究。2017年3月,李某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老人補發的撫恤金8.1萬元。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認為,本次訴訟要求分割的撫恤金為第二次補發的,第一次訴訟時并未處理,且撫恤金系國家在死者死去后,為了撫慰體恤死者的家屬而給予其家屬或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本案中劉某某作為親生兒子盡了相對較多的贍養義務,第一次訴訟時也確認了老人第一份遺囑的效力。本案案撫恤金系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體恤,并非遺產,故本案撫恤金應由原、被告平均分配為宜,因老人去世后,喪葬費均由被告劉某某承擔,該撫恤金應扣除相應款項后由兩分平分。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在扣除老人喪葬費后將撫恤金平分。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五條 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均為第一順序撫恤對象。因而,在該順序內原則上應當均分,同時結合法定繼承的其他規則進行處理。
死亡賠償金能否用來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能用來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用途可以由近親屬支配,可以用來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27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撫恤金可以立遺囑嗎?
死者生前是否有權立遺囑處置自己死后的撫恤金 宿州市拂曉公證處 張偉 近日,退休教師王某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處置其死亡后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對于該遺囑申請能否受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應當受理,因為撫恤金的分配大多數情況下是按照遺產來進行分配的;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受理,因為王某處分的不是其個人生前的合法財產,而是在王某死亡后由其單位發放給其家屬的撫恤金,應當屬于王某家屬的財產。筆者認為,對王某的申請不應受理,因為: 撫恤金是指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傷殘者本人或死者家屬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及生活補助費。我國的撫恤金分為兩種,一種是傷殘撫恤金,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給傷殘者本人的,此時該撫恤金由傷殘者本人所有和支配,屬于傷殘者本人的生前合法財產;另一種為死亡撫恤金,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的,是對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應當屬于死者家屬的財產。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由上可知,對于不同性質的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是不同的。如果該撫恤金是國家或者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傷殘者本人的,這就屬于傷殘者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可以通過立遺囑來進行處分。如果該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那么該種撫恤金屬于死者家屬的個人財產,而不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此時不能立遺囑進行處分。王某立遺囑的目的是處分其死亡后單位發放給其家屬的撫恤金,此時王某無權進行處分,所以該遺囑不應當受理。
撫恤金是否可以抵債務
撫恤金不可以抵債務,撫恤金是死者的近親屬的財產不可以抵債務。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生前的債務糾紛,其死后法院把本應發給職工遺屬的撫恤金進行抵賬扣除,請問合法么?
不合法!
本案很明顯是一樁債權人代位訴訟案件。
在這個案件里,職工享有一筆到期債權——撫恤金請求權。由于該職工怠于向他的債權人(債主)還債,所以債主(債權人)想要行使代位權——代替職工(債務人)領取撫恤金用于償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債權人想要提起代位權訴訟,必須符合這個條件——“債務人的債務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而《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明確規定了,撫恤金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所以結論就是,債主不能行使代位權,因為撫恤金是專屬于職工的債權。法院這種判決和做法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第12條的。
四川省廣元市劍閣縣國家事業單位職工因病死亡的有關政策以及撫恤金發放。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煌ㄊ鹿仕劳鲑r償 大致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有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無收入的,可暫按同等級別的護工費用計)+交通費+伙食補助費(15元/天)+死亡賠償金(約3736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3~5萬)= 賠償額-6萬 以(賠償額-6萬)*50% 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根據實際人數,年齡,是否還有其他義務人等確定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