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的子女有義務還錢嗎(老賴成年子女有義務還錢嗎)



老賴的子女有義務還錢嗎(老賴成年子女有義務還錢嗎)
老賴的子女有義務還錢嗎(老賴成年子女有義務還錢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借款合同僅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就是只能由父母還債,子女無還債義務。老賴欠錢不還,他的子女沒有義務還錢。 如果債務到期不還款,不能起訴其子女,只能起訴借款人,應當如果借款人的子女主動還款,法律也不反對。老賴欠錢不還,他的子女沒有義務償還欠款。 如果老賴死亡,并且有遺產被子女繼承,子女才有義務在繼承遺產的限額內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老賴子女沒有義務還錢。除非老賴將財產轉移給了子女,或者子女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的,此時子女有義務替父母還錢。有下列情況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轉移了財產給子女:1.被執行人從事經營活動,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賬戶存在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符的大額存款,且不能說明存款的合理來源和去向的。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情形有哪些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一般來說,如果老賴欠錢不還,其子女是不需要幫助父母還錢的,沒有義務。但是特殊情況除外。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就需要償還父母的債務,但債務是以父母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的部分,子女可以選擇不償還,也可以選擇償還。如果子女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就不需要幫助父母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擴展資料
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按照順序來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通過法定繼承中有權繼承遺產的人。具體來說,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以下三種:1、被繼承人的配偶;2、被繼承人的子女;3、被繼承人的父母。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子女,不僅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而這里所說的父母,也不僅僅指生父母,還包括養父母以及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當繼承開始之后,首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此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協商分割遺產,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老賴不還錢,法律上講其孩子沒有義務還錢,因為子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責任,除非父母去世,則其子女作為繼承人則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
子女對父母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的,父母的債務由父母的財產負責償還。如果父母死亡后,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以繼承遺產為限承擔債務,但這種責任不是連帶責任。法律上,父母與子女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不因血緣和親屬關系的存在而混同。雙方都有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的權利,并且獨立承擔民事義務。
個人債務償還順序: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于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于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后,再清償普通債權。對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于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并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于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額。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后,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于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后。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后,遺產尚有剩余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我國是不存在父債子還這一種說法的,債務人由債務人的財產償還,但如果父母死亡后,子女繼承遺產,而父母生前還債務未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子女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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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