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的利息計算(執行回轉利息計算標準)
執行回轉的利息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一)利息計算截止日: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 (二)利息計算開始日: 1、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開始日。 2、有 法院判決書 的,按 判決書 的判定確認開始日。 3、法院判決書明確規定利息計算開始時間為判決書生效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 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利息可以嗎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那么,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要求利息可以嗎?我整理了“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利息可以嗎”的內容為你答疑解惑。
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利息可以嗎
可以要求利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利息應該如何計算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對于你提出的“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利息可以嗎”問題,已經整理出來了,申請強制執行可以要求利息,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利息,有加倍利息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執行回轉的利息結算問題
200萬的房產按照50萬低價來變賣的確是很離譜的事情。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你們只好威脅執行庭法官了,這種枉法執行是會被嚴肅處分的,要向上級法院和檢察院反映情況。最高院副院長黃松有的落馬就是因為在執行中做了手腳和貓膩。
如果按照法律辦事的話,利息從開始時計算,直到執行完畢為止,而不是到第一次執行為止。如果是分批執行的,那么每一批次的利息都要分別計算的。利率點在判決書里已經規定了,有可能是正常貸款利率,也可能是判決文書確定的利率,這個你具體看那紙判決就是了。
補充回答:
你們可以聘請外地律師,給最高院寫信反映情況。 連省委書記說的話都不管用了,那只好讓最高院執行庭庭長親自出馬解決問題。你們這個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了,根本和法律關系不大,而是體制腐敗的結果。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利息如何計算
具體情況要根據判決書上說明,利息還需要加上同期貸款基準率一同計算,公式如下: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擴展資料:
強制交付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
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
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執行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是什么?
法院判決生效后,執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還是一年期貸款利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崗工人朱某作為借款人、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作為保證人和沁陽某銀行共同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和作為信用擔保人李某與借款人朱某簽訂了一份反擔保保證合同,三方分別簽字蓋章。2015年2月11日,沁陽某銀行與朱某、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簽訂了一份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朱某的丈夫于某作為配偶也簽字確認。
上述三份合同簽訂后,沁陽某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于2015年2月12日將80000元貸款給朱某,合同約定還款時間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2016年9月9日,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按照合同約定將朱某違約未還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共計63112元代為償還。
后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償還63112元。
2018年3月28日,沁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朱某應償還原告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63112元及利息,于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三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于2018年7月2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沁陽:政府出資助創業 “老賴”夫妻被執行
十五萬(大概156天)的利息是4500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
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4〕8號
(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1〕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并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制定《解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完善和增強執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對被執行人有威懾力的制度和機制相繼建立,限制高消費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網絡查控機制等成為強制執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動了執行工作的開展。遲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的執行措施。該制度在促使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和補償債權人損失方面有一定積極作用。但是,既有規定較為原則,導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僅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也導致該項制度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自2012年初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組織人員赴多地進行調研,起草了本解釋初稿。之后,我們多次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的意見;聽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師的建議。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數易其稿。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本解釋。
問:《解釋》堅持的原則是什么?
答:我們在制定這部解釋時主要堅持了兩項原則。一是法定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通過文義解釋的方法,無論申請執行人是否申請,法院都應當依職權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是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務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的債權。雖然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也不能過分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如果利息負擔過重,致使債務人放棄償債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實現債權。因此,本解釋從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平衡了當事人的利益,以求執行措施合理得當。
問:該解釋與之前的有關規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規定?
答:之前的有關規定散見于多個司法解釋之中,沒有形成體系。《解釋》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問題作較為系統的規定。《解釋》全文共七條,主要解決了三個問題:一是如何處理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的關系;二是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三是特殊情況下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本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問:《解釋》中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什么關系,如何計算?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加倍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應當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問: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如何確定?
答:《解釋》規定,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因為,在多數有一般債務利息的執行案件中,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已經充分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有懲罰性,但懲罰應當適度,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一般債務利息也作為計算基數,計算結果較高,不符合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問: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為什么以固定利率計算,為什么利率標準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答:我們在制定本解釋期間,恰逢我國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2013年7月20日起,我國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2013年10月25日,貸款基礎利率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正式運行。貸款基礎利率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正式運行后,中國人民銀行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以引導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并為貸款基礎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過渡期。從長遠看,中國人民銀行可能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而現階段的貸款基礎利率又不完善,我們認為較為妥當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從國外立法看,有的國家計算判決之債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率。
本解釋采用的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平均值換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該利率換算成年利率為6.39%,現行人民幣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為6.40%,二者基本一致。
問:該解釋不再以2倍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結果會不會比根據之前規定計算的利息少?這樣能否體現懲罰性?對債權人的權益是否有影響?
答:之前的規定,以2倍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而本解釋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利率標準基本與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相同,單從利率的倍數上看是降低了標準。但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多少不僅與利率標準有關,而且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構成內容有關。實際上,根據本解釋的方法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規定的少,相當一部分案件的結果反而會高。
首先,在有給付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規定較為原則,沒有明確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處理兩者關系,成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相當一部分執行案件在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要么根據兩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債務利息。而《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有獨立性,該利息不影響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債權人最終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債務利息,還有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這樣就比之前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利息多。而在沒有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執行案件中,按照《解釋》計算的結果確實沒有之前規定的高。但是,《解釋》適用的利率標準遠高于存款利率,與貸款基準利率基本一致,能夠體現對被執行人的懲罰,也能夠適當補償債權人的利息損失。
其次,《解釋》確定的利率標準,充分考慮了《解釋》的制定背景和遲延履行利息制度在整個執行制度體系中的地位。之前的規定在制定時,并沒有強有力的執行威懾機制,執行手段有限,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相關規定,就只能通過提高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形成壓力來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而制定《解釋》時,我們的執行制度和機制已經大大豐富完善,執行措施更有力度,網絡查控機制、限制高消費制度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等成為執行工作的有力武器。基于這些考慮,我們將遲延履行利息制度對被執行人的懲罰控制在適當范圍,著眼于通過各項措施的綜合作用,促使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
最后,本解釋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規定更明確具體,減少了法律適用的模糊地帶,這本身就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問: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體如何計算,能否舉例說明?
答:好的。我簡單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三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債務。
在這個案例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實際天數(915元=10000×0.05%×183)。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三日內支付債權人侵權損害賠償10000元;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債務。
在本案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損害賠償數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105元=10000×0.0175%×60)。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兩個例子可以作為實踐中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參考。
問:該解釋確定了金錢債務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清償順序,為什么規定這樣的清償順序?
答:本解釋規定的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既指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指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參與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償多份債務時的情形。
對于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我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2〕規定了并還原則。《解釋》規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則。這是因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不同,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只是一項執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較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應當后于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受償。
參與分配程序中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清償順序也應當根據本解釋確定。
特別說明的是,《解釋》規定的清償順序,僅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其他金錢債務的清償順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執行的金錢債務有本金、一般債務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四部分。根據《解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應當最后清償,而本金、一般債務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三部分則可以參照我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3〕的有關規定確定順序清償。
當然,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應當根據約定的順序清償。
問:在金錢給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案件,這類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答:這部分案件也應當根據本解釋一般規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外幣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決以何種貨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以及匯率風險由誰承擔兩個特殊問題。對這兩個問題,《解釋》本著對債權人有利的原則進行了規定。本解釋規定原則上應當以外幣計算,但債權人選擇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如此規定,就是讓被執行人承擔匯率風險。
問:《解釋》與之前的規定相比變動較大,二者如何銜接?
答:為防止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出現混亂,保證現行解釋與既往規定有效銜接,根據《解釋》的規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適用本解釋,《解釋》施行時已經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不再根據《解釋》重新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而尚未履行完畢部分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分兩段計算,即《解釋》施行前的這一段根據之前的規定計算,《解釋》施行后的這一段依照本解釋計算。
請問法院執行回來的錢應當是先減除利息還是先減除本金?有法律規定嗎?
如果當時起訴書只要求歸還本金未要求支付相應利息(可認為你放棄利息),那就是本金減去2.7萬。
當時的借款額和約定的利息(過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這個是有規定的)應該計算到你起訴的日期(交起訴書)。
本金加利息共計金額,判決后在一定時效對方未歸還,討要未果,超過一定時間后,是可以計算利息的(應該是按起訴書上的總金額)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要求支付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讓你減掉2.7萬,應該是從起訴書上的總金額(本金+利息)減去2.7萬,執行剩余款項。
如果當時起訴書只要求歸還本金未要求支付相應利息(可認為你放棄利息),那就是本金減去2.7萬。
擴展資料:
第四章 執 行
第一節 執行準備
第九條 執行準備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有關文書;
(二)審查執行依據;
(三)召集雙方當事人談話,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
(四)其他。
第十條 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申請執行人舉證表》、《限期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表》。
第十一條 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執行依據,視情調閱審判卷宗,并召集雙方當事人談話。
第十二條 發現執行依據可能有錯或應裁定不予執行的,及時提交合議庭討論。
第十三條 執行準備工作應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由執行實施組監督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及時執行。
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及時實施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執行準備工作的,經執行實施組負責人同意,提前二日報請庭長批準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院執行案件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擴展資料:
《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解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延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