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的房子只有一人名離婚后歸誰?夫妻共同買房離婚后房子歸誰
婚后買的房子只有一人名離婚后歸誰
作為一名專業律師,我將從法律的角度來解析婚后買的房子只有一人名離婚后歸誰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婚后買的房子只有一人名離婚后歸誰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1. 房屋登記情況:根據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婚后買的房屋只有一人名字登記的,一般情況下該房屋歸該人所有。但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其對該房屋的貢獻,以爭取獲得一定的分割權益。
2. 財產來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婚后買房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只有一人名字登記,另一方仍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3. 貢獻程度: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但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婚后買房款項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即使只有一人名字登記,另一方也可以主張自己對該房屋的貢獻,并要求分割房產。
下面我將列舉一些實際案例,以幫助更好地理解婚后買的房子只有一人名離婚后歸誰的問題:
案例一 |
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明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并且只有小明一個人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然而,在離婚時,小紅提出了貢獻證據,證明自己曾經出資購買了該房屋的一部分。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案例二 |
張先生和李女士結婚后,張先生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并且只有張先生一個人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然而,在離婚時,李女士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對該房屋有任何貢獻。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張先生所有。 |
案例三 |
王先生和劉女士結婚后,王先生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并且只有王先生一個人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然而,在離婚時,劉女士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房屋的購買款項來自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綜上所述,婚后買的房子只有一人名離婚后歸誰,需要根據房屋登記情況、財產來源和貢獻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如果另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對該房屋有一定的貢獻或該房屋款項來自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他/她有權要求分割房產。否則,該房屋歸登記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