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實會影響新三板掛牌嗎
新三板掛牌條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新三板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新三板掛牌流程:
一、 股改-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境內掛牌上市的必須步驟
二、 項目立項-選擇券商,選擇券商,與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作出決議;向當地政府申請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資格;
三、 盡職調查及材料制-相關中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開始進行盡職調查;個中介提供相關申報資料,券商總體把關審核);
四、 券商內核-完成項目在主辦券商的內部審核,形成內核報告和底稿;
五、 監管部門審核備案-配合主辦券商組織材料像證監會報備,監管部門審核通過進行備案,出具確認函;
六、 項目掛牌-向當地政府申請掛牌資格,與主板券商共同辦理股份登記手續和在交易所掛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新三板掛牌
新三板掛牌條件嚴格嗎?在三板富怎么了解呢?
本文匯編整理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的公告》(簡稱《業務問答》)和《掛牌審查一般問題內核參考要點(試行)》(簡稱《內核要點》)三個文件,新三板掛牌條件全在這里了。
一、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
《內核要點》
1.2 出資合法合規*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并發表相應意見:
請核查公司歷次出資的繳納、非貨幣資產評估和權屬轉移情況(如有)、驗資情況,并就公司股東出資的真實性、充足性發表明確意見。
(2)請核查出資履行程序、出資形式及相應比例等是否符合當時有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出資程序完備性和合法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
(3)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資瑕疵,若存在,請核查以下事項并發表明確意見:①核查出資瑕疵的形成原因、具體情形,出資瑕疵對公司經營或財務的影響;②對公司前述出資瑕疵是否存在虛假出資事項、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意見;③核查公司針對出資瑕疵所采取的規范措施情況,并對規范措施是否履行相應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彌補出資瑕疵、出資瑕疵及其規范措施是否會導致公司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發表意見;④另請主辦券商及會計師核查公司采取的規范措施涉及的會計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3.1公司設立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并發表明確意見:
(1)*設立(改制)的出資審驗情況,如以評估值入資設立股份公司,補充說明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構成“整體變更設立”。
(2)自然人股東納稅情況,如未繳納,說明其合法合規性及規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東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若未代繳個人所得稅,請說明若發生追繳稅費的情形,相關防范措施情況。股本不增大,把未分配利潤放到資本公積,就可以避稅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評估值不得低于注冊資本,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業務問答》
報告期內申請掛牌公司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主要業務轉型的是否可申請掛牌?
答:申請掛牌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的,在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掛牌。
(二)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內核要點》
2.2.3 重大業務合同
請公司披露報告期內對公司持續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合同及履行情況,包括披露標準、合同主體、合同標的、合同期間、合同總價,披露的合同應與報告期內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畢的、仍在履行的;并請按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若有)等分別列示。請主辦券商及律師對前述事項予以核查。
1.公司業務如需主管部門審批,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
《內核要點》
1.7合法規范經營
1.7.1業務資質*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并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是否具有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許可、認證、特許經營權,并對公司業務資質的齊備性、相關業務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如果短期內拿不到資質,就將其分拆出去。找有資質的公司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資質、經營范圍、使用過期資質的情況,若存在,請核查公司的規范措施、實施情況以及公司所面臨的法律風險、相應風險控制措施,并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發表意見。
(3)公司是否存在相關資質將到期的情況,若存在,請核查續期情況以及是否存在無法續期的風險,若存在無法續期的風險請核查該事項對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東的私募基金備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報的公司或其股東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請核查其私募基金備案問題。
請主辦券商、律師核查以下事項:
(1)應核查公司或其股東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序,并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中說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并發表意見。
(2)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的,應核查公司股票認購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備案程序,并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關于股票發行的專項意見中說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并發表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2.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
《業務問答》
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環保應滿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薦掛牌的中介機構應核查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是否為重污染行業。重污染行業認定依據為國家和各地方的相應監管規定,沒有相關規定的,應參照環保部、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重污染行業分類規定執行。
(二)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為重污染行業,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以及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辦理完畢;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則應按照建設進程辦理完畢相應環保手續。
(三)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不屬于重污染行業但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和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應辦理完畢。
(四)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制定環境保護制度、公開披露環境信息的,應按照監管要求履行相應義務。
(五)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應存在環保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標準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相應規定執行。
《內核要點》
1.7.2環保*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
(1)核查公司所處行業是否為重污染行業,以及認定的依據或參考。如果可能是重污染行業,去環保局拿證明,說不是重污染行業。
(2)若公司不屬于前述重污染行業,請核查:①公司建設項目的環保合規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設項目的環評批復、環評驗收及“三同時”驗收等批復文件的取得情況;②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排污許可證以及取得情況;③結合公司的業務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環保合規情況,是否存在環保違法和受處罰的情況。
(3)若公司屬于重污染行業,請核查:
①關于公司建設項目,請核查公司建設項目的環評批復、環評驗收及“三同時”驗收等批復文件的取得情況。建設項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驗收文件的,請核查環評批復文件中的環保要求的執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環保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
②關于污染物排放,請結合公司的業務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請核查公司的排污許可證取得和排污費繳納情況,公司是否屬于污染物減排對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標準,是否遵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③關于公司的日常環保運轉,請核查:公司有關污染處理設施是否正常有效運轉;公司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建設情況;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申報和處理情況;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點防控的物質處理問題。
④公司是否被環保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是否依法公開披露環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環保事故、環保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處罰等;公司曾受到處罰的,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公司的相關整改情況。
(4)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許可、環評等行政許可手續未辦理或未辦理完成等等環保違法情形,若存在,請核查違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補救措施,相應補救措施的進展及是否可行、可預期,請說明向環保監管機構的盡職調查情況,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風險、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風險可控性,以及是否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5)請主辦券商及律師綜合以上事項對公司的環保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3安全生產*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并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情況;(2)公司日常業務環節安全生產、安全施工防護、風險防控等措施;(3)公司報告期以及期后是否發生安全生產方面的事故、糾紛、處罰,若發生,請核查其具體情況、公司的整改措施、對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就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發表明確意見。請主辦券商及律師就公司安全生產事項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1.7.4質量標準*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1)公司采取的質量標準;(2)公司的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三)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于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1.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2.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并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財務報表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注冊會計師對強調事項的詳細說明,并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對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處理情況,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是否重大、影響是否已經消除、違反公允性的事項是否已予糾正。
3.公司不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內核要點》
2.公司業務
2.1 技術與研發
請公司披露并請主辦券商核查以下事項:
(3)公司所取得的技術的明細,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形。請公司區分技術的不同取得形式進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應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單位的職務發明問題、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是否存在競業禁止問題;②若是合作研發取得,應披露合作概況、相關權屬和利益分配的約定;③若是受讓取得,應披露受讓的原因、受讓概況、技術是否存在權屬瑕疵。針對以上情況,公司應披露相應技術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公司的相應應對措施。
(4)若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請結合研發投入、收入、研發人員等情況核查公司申請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所存在的風險。
請律師核查(3)、(4)所述事項。
2.3 資產
2.3.1資產權屬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項并發表明確意見:
(1)公司資產是否權屬清晰、證件齊備,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權屬爭議糾紛或其他權屬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請核查相應事項的規范情況。
(2)是否存在資產產權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對他方重大依賴的情形,是否影響公司資產、業務的獨立性。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2.3.2知識產權
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以下事項并相應發表意見:(1)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權屬爭議糾紛或權屬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對應的解決措施及其有效性;(2)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是否存在對他方的依賴,是否影響公司資產、業務的獨立性。(3)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訴訟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訴訟或仲裁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請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項作補充披露。
《業務問答》
申請掛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應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答: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第二款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規定,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被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
(二)報告期連續虧損且業務發展受產業政策限制;
(三)報告期期末凈資產額為負數;
(四)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于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3)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
什么樣的企業無法掛牌新三板
一、存續期未滿兩個會計年度《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要求擬掛牌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二、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2013年6月30日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掛牌條件指引”),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于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
三、重大違法違規,《掛牌條件指引》要求擬掛牌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即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主要股份代持和非法發行。《掛牌條件指引》要求擬掛牌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五、特殊行業,雖然業務規則明確擬掛牌公司不受行業、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產、傳統金融、小貸、眾籌等特殊、敏感行業,違背傳統道德觀念、違背公序良俗的行業,建議在申報之前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充分預溝通,在征求股轉系統意見后再行準備,不可貿然申報。
六、會計基礎薄弱,在《掛牌條件指引》中要求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七、對經營影響重大的糾紛或訴訟,掛牌企業需要資產權屬完整、股權清晰穩定以及業務明確持續,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公司的資產或者股東與掛牌企業相關的資產不得存在瑕疵或者明顯的爭議,比較常見的問題是股權可能存在爭議、資產可以存在第三方提出權利歸屬、甚至存在股東或者企業存在立案調查的情形等。
八、超越資質經營或者行業資質管理不明朗的,在某些特殊行業或者特定企業模式中,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主管部門頒發的特定資質證書才能夠正常經營。如果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存在無資質經營或者超越資質要求經營的情形,那么企業的生產經營也會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甚至存在違規的可能。
九、掛牌企業不得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新的公司法明確了對公司注冊資本放開監管的理念,同時我們也一直在強調新三板掛牌標準的多樣化,于是很多人認為新三板掛牌企業注冊資本可以存在虛增的情形,這顯然是不對的。
十、掛牌企業不得存在資金占用的情形,現在公司治理制度最基本的一個理念就是法人獨立財產權,也就是說公司的錢是公司的而股東的錢是股東的,而現實中有太多的股東通過各種方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說句比較實在的話,如果企業就是股東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說了算,那么公司的錢拿了也就拿了,就算存在不違反甚至與現代公司理念相違背,也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如果企業要掛牌要上市要成為公眾公司,那么股東和公司之間這條資產的紅線就要嚴格劃清,因為這時候公司就不是股東一個人說了算了,你還要對公眾投資者負責任
股權代持對新三板掛牌有哪些影響
1、股權代持會影響新三板掛牌。
2、公司新三板掛牌重要的一個條件是:擬掛牌企業需要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3、而股權代持在日后極易發生利益糾紛和股權糾紛,因此,目前上市規則以及新三板掛牌規則中明確要求清理股權代持。
4、法律依據:
5、《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6、“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7、《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
8、“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9、《公司法解釋三》對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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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上市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新三板公司掛牌,需要兩個會計年度,那么這兩個會計年度如何計算,有哪些錯誤認識和理解呢?
誤讀:新三板掛牌條件中明確要求擬掛牌企業存續時間應當滿2年。對此,有人理解為滿24個月即可,如2012年9月1日成立的企業,2014年9月1日就可以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也有人理解為必須要有2個完整會計年度加1期的經營記錄方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
解析:企業須有2個完整會計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運營記錄方可申請有新三板掛牌,也就是說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掛牌,企業成立時間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則可以直接申報新三板掛牌,無須等到2015年一季報出來后再申報,即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不強制要求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報表。
注意事項:財務報表的有效期是6個月,股轉系統要求申報企業至少給其留出2個月審核時間,因此企業申報時距其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有效期截止日不能少于2個月,否則股轉系統會直接要求企業加審。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最后一句話怎么理解?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但是可以早于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取得日。比如:改制基準日是6月30日,那不能你5月31日作為最近一期上報材料,但是可以以6月30日作為最近一期上報材料,盡管營業執照可能在7月15日才能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