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服刑人員的規定(60歲服刑人員最新規定)
服刑到了60歲了怎么辦
超過60歲的服刑人員有政策如下:
1、具備減刑條件或假釋條件的,可以獲得減刑或辦理假釋;
2、入獄前的社保交費年齡達到15年的,可以領取社會保障金。
對于60周歲老人犯罪坐牢,要充分考慮酌情予以從寬處罰。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如果是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0歲服刑需要干活嗎
法律分析:這要看情況而定根據監獄的實際情況,結合本人的身體狀況確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服刑期間需要勞動,但監獄是個改造人的地方,不會強迫服刑人員超體力勞動。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六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并為釋放后就業創造條件。
65歲老人服刑規定
法律分析:對于65周歲的老人,并無法定量刑情節,參照一般主體量刑情節。至于其服刑期間的待遇要看實際情況來確定,根據監獄的實際情況,結合本人的身體狀況確定。但監獄是個改造人的地方,不會強迫服刑人員超體力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服刑人員超過六十歲國家有啥新政策
目前對于處于服刑期中超過60歲的服刑人員,沒有優惠政策規定。
如果具備減刑條件或假釋條件的,可以獲得減刑或辦理假釋。服刑人員超過六十歲如果入獄前的社保交費年齡(非指工齡)達到15年的,可以領取社會保障金(退休),如果交費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可以續交到15年辦理退休手續領取社會保險金。
對于60周歲老人犯罪坐牢,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后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從“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如果是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65歲老人服刑規定
65歲老人服刑,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量刑情節,按照一般主體量刑情節來計算。
刑期間會結合監獄的實際情況以及身體狀況來確定待遇問題。監獄也不會強迫服刑人員超體力勞動。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60歲服刑人員的規定
對于60歲以上的罪犯,監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以下照顧:
1、可以申請老年犯,普通犯人80分減刑1年,一旦批準為老年犯40分減刑1年;
2、可以申請病犯,普通犯人80分減刑1年,一旦批準為病犯40分減刑1年;
3、如果病情特別嚴重,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
目前對于處于服刑期中超過60歲的服刑人員,沒有優惠政策規定,如果具備減刑條件或假釋條件的,可以獲得減刑或辦理假釋。對于刑釋人員,超過60歲的,如果入獄前的社保交費年齡達到15年的,可以領取社會保障金,如果交費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可以續交到15年辦理退休手續領取社會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