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與委付的區別?(代位求償與委付的區別是什么)
保險中代位追償和委付有什么區別?
一般情況下,二者有以下不同:1.取得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無須承擔其他義務;而保險人在接受委付時,則是將權利和義務全部接收;2.在代位追償中,保險人只能獲得保險賠償金額內的追償權;而在委付中,保險人則可享有該項標的的一切權利。
代位追償: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單承保風險造成的保險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委付是放棄物權的一種行為。當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失,被保險人可以書面申請明確表示愿意將保險標的全部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損予以賠償。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同意,方可成立。保險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能撤銷;被保險人也不得以退還保險賠償金要求保險人退還保險標的。因此,委付是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與義務的轉移。
【拓展資料】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委付與代位求償的區別是什么?
(一)委付制度
委付是指保險標的造成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將該標的之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委付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被保險人把保險標的委付給保險人,當保險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險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
2、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的整體性為條件。
3、委付必須將保險標的之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
4、委付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方能生效。保險人無義務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二)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行為造成時,投保人向保險人取得賠償后,把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有權向過失責任方提出補償。代位求償權應具備以下四項法定條件:
1、保險標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險標的損失是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3、被保險人遭受保險標的損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賠。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
(三)委付和代位的區別
委付和代位都是保險人接受權利轉移后而采取的一種法律行為。但委付與代位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以下三方面:
1、委付適用于推定全損;而代位適用于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2、委付轉讓的是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及其他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3、委付是保險人取得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后,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而代位是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為前提。
代位權與委付的區別
我是一名實習律師,很高興為你解答。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的保險標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
當然,在保險業務中,也有代位權這一概念。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如果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有責任,被保險人應將其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為行使。
請問保險中的物上代位與委付制度的區別是什么
物上代位: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給付保險賠償金之后,即擁有對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委付: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令損時,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予以賠付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枚的法律行為,在海上保險中經常采用。
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通過委付實現,物上代位是一種權利,委付則是一種行為!
委付、代位求償權有什么不同?
委付制度 委付是指保險標的造成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將該標的之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委付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被保險人把保險標的委付給保險人,當保險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險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
2、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的整體性為條件。
3、委付必須將保險標的之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
4、委付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方能生效。保險人無義務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行為造成時,投保人向保險人取得賠償后,把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有權向過失責任方提出補償
。代位求償權應具備以下四項法定條件:
1、保險標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險標的損失是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3、被保險人遭受保險標的損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賠。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
委付和代位的區別
委付和代位都是保險人接受權利轉移后而采取的一種法律行為。但委付與代位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以下三方面:
1、委付適用于推定全損;而代位適用于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2、委付轉讓的是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及其他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3、委付是保險人取得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后,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而代位是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為前提。
簡述委付與代位求償權的區別。
【答案】:委付與代位追償的區別:(1)轉讓的權利義務不同。委付轉移標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包括所有權。代位求償轉讓的是被保險人的追償權。(2)保險人利益實現的時間不同。在委付中,委付一經轉移,保險人的利益即可實現。而在代位求償中,保險人的利益追償之后才能實現。(3)超過賠償金額的處理不同。在委付中,在處理標的時所獲收益超過賠償金,超過部分歸保險人所有。而對于代位求償,索償權以保險金額為限,追償的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代位追償權和委付的區別
一、代位追償權和委付的區別有哪些
1、代位追償權和委付的區別有:
(1)取得代位求償權利的保險人無須承擔其他義務;而保險人在接受委付時,則是將權利和義務全部接收;
(2)在代位求償中,保險人只能獲得保險賠償金額內的追償權;而在委付中,保險人則可享有該項標的的一切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保險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是什么
保險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追償權適用于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于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系。
委付和代位求償的區別
法律分析:委付與代位求償的區別1.取得代位求償權利的保險人無須承擔其他義務;而保險人在接受委付時,則是將權利和義務全部接收。2.在代位求償中,保險人只能獲得保險賠償金額內的追償權;而在委付中,保險人則可享有該項標的的一切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