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遺囑怎么寫(自立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自書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您好,自書遺囑首先要確保遺囑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寫自書遺囑時應當注意要通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且需要親筆簽名,簽名旁最好加蓋手印,注明好書寫的年、月、日以保證自書遺囑的有效性。另外,自書遺囑中如需要涂改、增減,應當在旁邊注明并簽名。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立遺囑怎么寫
法律分析:自書遺囑的訂立: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注明年月日。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立遺囑人所立遺囑須是真實意思的表達,未受脅迫,是具有民事行為的能力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自書遺囑要符合法律規定,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手寫、簽名并注明日期。同時,證人應當在遺囑頁尾簽名或蓋章,并在遺囑人簽名或押印旁邊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自為其遺囑所立文書的遺囑形式。在中國法律中,自書遺囑也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之一,但要注意以下幾點:1. 筆跡和簽名的真實性:由于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手寫完成的,因此需要考慮其筆跡和簽名的真實性。如若被認定存在偽造、篡改等行為,則遺囑將失去效力。2. 時間和日期的注明:遺囑人在編寫遺囑時,需在文末注明時間和日期。3. 證人的簽名和蓋章:自書遺囑除遺囑人本人簽名外,還需有兩位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人在一頁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在遺囑人簽名或押印的旁邊簽名或者蓋章,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4. 安全保管:自書遺囑的安全保管也是至關重要的。鑒于遺囑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配和親戚關系,建議遺囑人妥善保管遺囑,并告知親屬遺囑的存在和存放位置。
如果存在多份自書遺囑,如何確定有效性?如果存在多份自書遺囑,需要根據時間先后順序和內容的一致性來判斷其有效性。一般來說,遺囑人最后編寫的一份遺囑是有效的。但如果前一份遺囑沒有被撤銷,在內容上與后一份遺囑存在參差不齊的情況下,則需要慎重考慮具體效力。同時,如果遺囑人生前曾委托公證處對自己的遺囑進行了公證,可以通過公證書的方式證明遺囑的有效性,以提高遺囑的效力和權威性。
自書遺囑是一種簡單易行的遺囑形式,但也需要遵循法律規定,保證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在編寫自書遺囑時,應該仔細考慮各種情況,妥善保管遺囑,并告知親屬遺囑的存在和存放位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應該怎么寫?
(1)自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自己親筆寫,寫完之后簽上自己的名義并注明年月日。
反言之,不是自己親筆書寫的、寫完沒簽名、沒有注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導致自書遺囑的效力受到質疑或否定。
自書遺囑一般不建議進行涂改或增刪,可以選擇打印方式作參考,再親筆抄寫避免涂改。
自書遺囑訂立后如有需要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另行訂立遺囑,不宜在原遺囑上刪改,重新訂立的遺囑建議注明第幾份,以及與之前遺囑沖突的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一般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進行保管。
(2)代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簽名,另一位見證人簽名,此外還需要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要注明簽名的年月日。
《民法典》實施后,代書方式可以是代書人親筆書寫或采取打印方式,為了便于繼承糾紛中遺囑真實性的認定,建議代書方式首選親筆書寫。
代書遺囑要求比較嚴格,建議慎用代書遺囑。
(3)打印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類型,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形成,打印后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均簽名、注明年月日。
遺囑的真實性是遺囑效力認定的前提,建議訂立打印遺囑時全程錄音錄像。
(4)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應當采用專業錄音錄像設備,應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錄像遺囑中應看到遺囑人和見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也可以在錄音錄像遺囑中介紹自己的姓名并說明錄音錄像遺囑形成的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的載體是錄制設備,將錄音錄像遺囑拷貝到電腦或其他載體上即為復制,建議采取錄音錄像訂立的遺囑要保管好錄制設備,同時不要將錄音錄像遺囑的原始資料隨意刪除。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一般是在極端情況下,即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以后,能夠采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