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50天了還沒放人
刑事拘留50天了還沒放人
法律分析:1.刑事拘留最長37天,你陳述的情況下,應當是逮捕了;
2.不管是拘留還是逮捕,家屬都應當在24小時內收到相應的通知書,上面載明了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處所;
3.如果確實沒有逮捕或者未收到通知書,家屬有權向檢察院控申科提出控告。
4.家屬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5天沒消息是好是壞
法律主觀:
你好,關于 刑事拘留 35天了這時候該怎么辦有如下回答一般刑事拘留到了35天還沒放人 意味著會在被關37天左右放人或者是遞交當地檢察院 批準逮捕 。親屬無法會見,可以請 律師 會見,了解案情。刑事拘留指 刑事訴訟 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證據 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拘留最長37天。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原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也可以由審查起訴人員自行偵查。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 一審 期限: 公訴 案件為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簡易程序為20天內審結 。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50天了還沒放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日,刑事拘留后還有公安機關逮捕、檢察機關起訴和人民法院審判等程序。根據我國的法律可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刑事拘留最長37天,如果沒有變更強制措施,則拘留50天違法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50天了還沒有逮捕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要么已經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60天了還沒有放人
法律主觀:
刑事 拘留的期限 最多37天而不是60天。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 刑事拘留放人 流程如下: 1.拘留所解除拘留; 2.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 3.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法律客觀: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親人在看守所被羈押快50天了,既不判刑又不釋放怎么辦?
對當事人的羈押期限超期的是屬于侵犯當事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羈押措施,并且要求國家賠償。
法律分析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采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并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針對超期羈押的情況,法律規定是法定期限內,拘留羈押期限是三十七天,被捕羈押的期限是七個月,在被捕之后執法機關不能證明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將在最長時間八個月零七天之后進行釋放。這是身為公民的一項權益,理應獲得人身自由。若當事人有犯罪,執法機構也要及時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刑事拘留50天了還沒有逮捕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時。
1、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刑事拘留50天了還沒有逮捕是因為公安機關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收集證據和調查事實,以便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責任。
2、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時: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等因素,如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逮捕必要,可以不予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