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教育費附加減免(小規模納稅人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減免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依法納稅是中國公民的一種義務,在申報納稅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附加稅減免的情況下,應該怎么寫會計分錄?
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減免的會計分錄
計提附加稅費: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減免稅
貸:營業外收入
附加稅減免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13號)的規定規定: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什么是應交稅費?
應交稅費是指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采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應交稅費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并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小規模納稅人計提附加稅要減半嗎?附相關會計分錄
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繳納的附加稅一般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按規定可以減半征收。那么小規模納稅人計提附加稅要減半嗎?相關會計分錄怎么做?
小規模納稅人計提附加稅要不要減半計提?
答: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減半征收,先按全額計提,然后減半的部分轉到營業外收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1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附加稅會計分錄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附加稅的情況,按實際需要繳納的方式計提入賬: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貸:銀行存款
小規模納稅人什么時候計提附加稅?
按企業的規定,具體看企業是按月計提的,還是按季度繳納的。
計提附加稅,做以下分錄處理: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貸:應交稅費——印花稅
更多推薦:小規模納稅人計提增值稅賬務處理
已享受教育費附加優惠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否再享受稅額減免優惠?
已享受教育費附加優惠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否再享受稅額減免優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種。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
1、小規模納稅人3%的普票,免征增值稅(2024.4.1-2024.12.31)
2、一般納稅人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半。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25%。(2024.1.1-2.22.12.31)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城建土地使用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
3、免兩費一金,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都可以享受(長期)
按月不含收入≤10萬按季不含收入≤30萬免教育費附、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4、增值稅留抵退稅額,2024年6月底前全部退還
5、小微企業100萬利潤以內,企業所得稅2.5%,延至2024年底;100萬-300萬之間,企業所得稅5%,2024年-2024年
6、中小企業科技企業、制造業研發費加計抵減100%
7、500萬以上電子設備一次性扣除,其他設備折舊年限縮短一半
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的教育費附加怎么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的教育費附加,申報時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在申報表中勾選是否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選項,系統自動計算減征金額,納稅人確認即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減半征收
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減半征收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據《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相關稅費政策的通知》(云財稅〔2024〕11號)規定:"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按50%征收.
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票,是否需要繳納附加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4號)第十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但是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附加稅費已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同時根據財稅〔2016〕12號規定,企業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應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但是應按財稅〔2024〕13號的規定減半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小規模納稅人教育費附加稅減免政策
教育費附加減免最新規定,小微企業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國務院決定從2月1日起,清理規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費項目;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范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不超過10萬元。免征政策長期有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減半征收?
一般小規模納稅人公司稅務比較簡單,自公司成立拿到稅務登記證的次月起,開始申報繳稅。涉及的常見稅種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那么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能否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
小規模納稅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納稅義務人按月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或者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直接免征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注:本通知執行期限為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因此,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半征收的優惠。
小規模納稅人教育費附加減免
法律分析: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滿足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或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就可以免交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現在只要應納稅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規定金額,所有納稅人都可以享受到此項優惠政策,所以一般納稅人企業也可以免交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