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作時間規定有哪些(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平均每周的工作時間是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而勞動者每日的工作時間是不超過八小時。但是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法律客觀: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法定工作時間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法定工作時間就是按照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如果超過,一是勞動者有權利拒絕(有法定特別、不可拒絕情況),二是要支付加班費用。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1)準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2)作業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于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4)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綜上所述,你知道法定工作時間有什么規定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定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多少小時
法定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176個小時,勞動法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44小時。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超過勞動法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法定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多少小時法定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一百七十六個小時,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二、超過勞動法工作時間怎么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提醒您: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工作時間的8小時如何計算1.這是個關于工作時間計算問題,特別是八小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跨度,一直都有些爭議。
2.《勞動保障部調整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和日工資折算辦法》規定:“年工作日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62.5天,由250天÷4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20.83天,由250天÷12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應該將勞動力使用權讓渡給用人單位,在這一時間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非常典型的隸屬關系,其須遵從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所以,工作時間八小時應當僅僅指純粹的工作時間。
3.至于,午餐、午休時間是否算工作時間,現實生活中,因單位不同而有所差別。一些用人單位實行非常輕松的工作制度,允許員工午休1至2兩個小時,并且午休時間都計入工作時間。
國家規定工作時間標準
法律主觀:
關于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企業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其他法定節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國家法定上班時間
國家法定上班時間為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個小時。
具體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綜上所述,國家規定上班時間為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
一、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間多長
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間不多于一百七十六小時,對于每周的工作時限做出了約定。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都是加班,法定節假日也應該休息。
1、我國《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月工作時間,但是有一些關聯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一周五天,一天八小時可以加班,但一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一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排除一些特殊情況。
3、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三、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首先,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職工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報酬的計算單位。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最后,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定工作時間是一天幾個小時?
一般情況下,法定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八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于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于以下情況:1、從事礦山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國家規定上下班時間是多少
法律主觀:
國家規定國家機關的上下班時間,一般是朝九晚五,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企事業等單位的工作時間也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但是具體的上下班時間則由上述單位依法自行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規定法定工作日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按照國家規定一個月的工作日是21.75天。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按照1995年實施的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是44小時每周。(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周法定工作時間為44小時。) 但隨后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每周工作40小時,最遲應當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從法律的規定來說,勞動法的規定44小時/周是法定的。
法律客觀: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