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被判刑會怎么處罰(公務員被判刑后社保怎么辦)
公務員被判處拘役會被開除嗎
公務員被判處拘役會被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意味著,不論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實施的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處刑罰——不論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還是被單獨判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被判刑是否開除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公務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代表國家為人民做事的,需要良好的政治素質,并且無犯罪記錄。大家一定要認真看哦,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公務員判刑是否會被開除公職目前各地對公務員的開除主要是通過紀律條例或政策來確定的,規定會有一些不同,一般如公務員受刑事處分的、公務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反計生政策超生的、參與賭博的、經營娛樂場所的、參與經營小煤窯的等就會被開除公職。二、公務員辭退條件《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三、公務員辭退程序(一)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并填寫《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報任免機關。(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下機關辭退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縣級黨委或者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決定。(四)《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和辭退決定等存入本人檔案。任免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直接作出辭退決定。四、公務員不得辭退情形有哪些根據《公務員法》第84條規定了機關不得辭退公務員的四種情形:(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得知,一般如公務員受刑事處分的、公務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反計生政策超生的、參與賭博的、經營娛樂場所的、參與經營小煤窯的等就會被開除公職。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公職人員被判刑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公職人員被判刑,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公職人員被判處實刑,需要先由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再由組織和人事部門撤職,取消薪酬管理,然后由編制部門取消編制和使用,并由監察部門對其進行處罰財務部門根據辭退文件停止發放全部工資,最終將辭退文件送達辭退員工單位,由辭退員工單位負責通知家屬。即使由于一些原因沒有通知家屬,解雇程序的執行也不會受到影響。《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法律客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被判刑會怎么處罰
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免于刑事處罰、不起訴的人員是否開除公職的問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根據工作人員的身份及判處刑罰的種類確定。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什么處分
開除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此外,如公務員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雖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免于刑事處罰,可以不開除公職;而如被處緩刑以上責任刑罰包括緩刑,則開除公職。
已經依據刑法被判刑的公職人員該如何進行行政處罰
已經依據刑法被判刑的公職人員,一律給于開除的行政處分。
法律分析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職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職人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職人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職人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職人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后,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監察機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政務處分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政務處分決定產生影響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改變后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公務員現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應如何處理?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監察部《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后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的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后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
4、綜上,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公務員犯罪會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公務員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據情節認定該公務員是否要接受刑事處罰,但行政處分是無法避免的,根據情節的不同不同處理。情節嚴重的會實行“雙開”原則: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