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異地抓人的程序(公安局異地抓人的程序需要多久)
公安局異地辦案程序
法律分析:(一)公安機關異地開展查詢、詢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根據需要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赴異地詢問企業負責人,或者詢問企業員工五人以上,以及同時向同一市、縣派出五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任務的,應當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通報。(三)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應當持辦案協作函件、相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向協作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必要時,也可以將前述材料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開展查詢、詢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第三百四十七條 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將前述法律手續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請求協助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請求協助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公安機關抓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按照《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依法可以實施法律措施。具體程序如下: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外地公安局抓人要通知本地公安局嗎
這種情況需要通知的。
公安機關異地抓人,必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配合,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發布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機關。委托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派出所異地抓人必備的條件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2.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3.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三百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后,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 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百三十八條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三百三十九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第三百四十條 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發布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機關。委托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三百四十一條 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查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在7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15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并反饋。
多大的案件能夠跨省抓人
只要是案件需要,辦案單位的警察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何地方抓違法犯罪行為人。不過, 一般辦案單位警察到異地抓捕違法犯罪行為人了,會尋求當地公安機關配合的。刑警跨省抓捕的案件肯定是刑事案件。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都要進行抓捕,不會分哪類刑事案件的。
如果要跨省抓捕,可以持辦案單位的介紹信、辦案人員的警察證及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拘留證或逮捕證,到當地公安機關聯系,就可以跨省抓捕,不需要專門申請。
拘留證由分管副局長審批,逮捕證由當地檢察院審批。
擴展資料:
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
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