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兩次一盜竊未遂是否屬于累犯(入戶盜竊怎么判刑)
入戶盜竊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入戶盜竊未遂是犯罪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由于未遂犯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應當根據其犯罪行為所達到的階段、實施行為的危險程度等具體情況作出量刑。
入戶盜竊未遂是指以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方式,企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但未達成盜竊目標的行為。從刑事角度來看,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入戶盜竊的犯罪行為,但因為未達成盜竊目標,從非法占有的結果上看屬于未遂犯罪。對于入戶盜竊未遂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而言,依據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和實施的行為階段,可以分別適用故意犯罪和未遂犯罪的規定進行處理。因為未遂犯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應當根據其犯罪行為所達到的階段、實施行為的危險程度等具體情況作出量刑。需要說明的是,在處理入戶盜竊未遂案件時,還需要考慮行為人的其他情況,如是否具有前科、是否主動自首等,以及對被害人的損失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后進行量刑。此外,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非法侵入行為,而只是在外部觀察目標物、制定計劃等,一般不屬于刑事犯罪范疇。
入戶盜竊未遂造成了被盜人財產損失,是否應當賠償?如果入戶盜竊未遂的行為人在入室侵入時造成了被盜人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向被害人賠償損失。此外,如果未遂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焦慮等損害,也可以申請民事賠償。
入戶盜竊未遂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相關民事責任。為了減少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需要加強社會監管和法律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盜竊罪的未遂犯罪,是指已經開始實施盜竊行為,尚未完成盜竊目的,或者完成了盜竊目的,但是未能得逞,情節較輕的情形。對盜竊罪的未遂犯罪應當依法懲治。
入戶盜竊未果屬于未遂嗎
法律主觀:
可以。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 (1)數額標準 1、個人 盜竊公私財物 價值人民幣1000元—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為“ 數額特別巨大 ”。 (2)情節標準 對于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 盜竊罪定罪 處罰。 (3)量刑標準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 、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法律客觀:
(一)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陜義之分,這里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1、(狹義的)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并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定什么罪名。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4、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二)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輕重以及如何執行刑罰作出判處。依法量刑,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這一基本的《刑法》原則在量刑中的體現。量刑以《刑法》為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規定:1、《刑法》總則中關于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定。如對預備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有關自首、立功、累犯、緩刑、數罪并罰等制度;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刑罰處罰的規定。2、《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定。3、特別《刑法》的補充修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