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行為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構成非法拘禁罪怎么量刑?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本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怎么判刑
法律主觀:
非法拘禁罪的判刑規則: 1、犯非法拘禁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存在毆打、侮辱情形的,從重予以判刑; 2、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一、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3、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這樣的:
1、非法拘禁的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存在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應當在這個基礎上從重處罰;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不再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而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非法拘禁罪主要有下面幾個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對被拘禁者采取毆打、侮辱等手段,屬于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實施非法拘禁的過程中,致人重傷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實施非法拘禁的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第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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