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要如何進行分割(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要如何分割
法律主觀:
離婚財產的分割 可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訂立 離婚財產分割 的協議,約定分割的辦法和分割的份額;如果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對該財產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分為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方式:協議分割是指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決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案;判決分割是指當雙方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通過具體的情況,以及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協商,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自離婚登記辦理完成之時起生效,若一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反悔,則原離婚協議內容無效。
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分為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方式:協議分割是指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決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案;判決分割是指當雙方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通過具體的情況,以及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財產是由男女雙方均等分割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協商,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自離婚登記辦理完成之時起生效,若一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反悔,則原離婚協議內容無效。一、調解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在調解過程中夫妻雙方能就共同財產分割、債務處分以及子女撫養歸屬問題協商一致,可以在法院主持下以調解方式結案。在離婚訴訟中形成的財產分割的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達成的以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二、判決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法院在分割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時會尊重夫妻雙方的書面約定。即使有書面約定,如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也應當予以補償。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則一般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訴訟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如果離婚時未發現對方存在與他人同居等的離婚過錯,而在離婚后才發現,那么在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中,依然可以因對方過錯而主張己方多分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分割離婚財產的方式:
1、對于個人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
2、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劃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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