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執行庭后,多久能執行
開庭之后多久可以執行
法律主觀:
一年之內可以 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開庭后 判決書生效后 就可以申請執行,一審判決是 判決書下來 后15天雙方均無上訴,就生效,二審的判決,判決書下來后就已經生效。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實際上僅僅規定了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請執行書 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開庭判決后多久執行
判決書下達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么判決書已經生效。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個月統一執行一到兩次,所以,執行的時間應該在半個月到一個月。
一、法院判決后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嗎?
1、法院判決書下來了就不能撤訴了。但是,可以上訴后再撤回一審起訴。
2、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兩年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受理,法院接受申請后會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法院開庭后多久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進入執行程序后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 強制執行 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對執行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期限作出明確的限制,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期限”: 判決書 執行申請時間=判決生效時間(一般7日)+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時間(一般是30日) 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后2年內。 一、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后,法院要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三、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四、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 證據 ,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于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五、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 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 知識產權 、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六、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八、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九、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以上便是法院多久強制執行的相關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一般申請強制執行后多久會執行
法律主觀:
申請強制執行后六個月內執行,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執行有一定的時間程序,需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資產,法院一般受理后要先從立案庭移送到執行局,執行局要分案,分到承辦法官后,要先初查(查銀行、土地、房產),給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等等,這些內容都是需要時間的。一、申請強制執行后該多久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后六個月內須執行,經批注可以延長三個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二、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中止執行的情況是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中止執行的情況如下: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以上的法條可以得知,即使在執行過程中了,雙方之間還想進行調解的,還是能進行調解的,然后調解達成的,作成調解協議書,然后還需要執行人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計入筆錄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執行庭,執行有期限嗎
2、對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應當在執行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執行過程中的評估、鑒定、拍賣期間不計算在執行期限之內。
3、對于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在六個月內無法查找到被執行財產的,應當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待之后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可隨時恢復執行。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執行庭立案后幾天開始執行
執行庭立案后6個月內執行。
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法院執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過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沒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進行的下一步工作。法院判決后,由于負有法律義務的當事人沒有主動履行,如沒有主動還欠款等,對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受理案件,形成執行案件。
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申請執行,是執行程序的開始。申請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為義務人逾期拒絕不履行義務,為了實現義務人合法權利,從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行為。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按手??;
2、證明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的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授權委托書;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當事人需提交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生效證明;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住址、聯系方式等材料。
綜上所述,法院強制執行立案后六個月內開始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超過六個月未采取執行措施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的通常方法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庭立案后應當在幾天內開始執行
法律分析:根據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立案后,執行庭一般要立即執行,最長也不能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