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警有執法權嗎(交通協警有執法權嗎)



協警有執法權嗎(交通協警有執法權嗎)
協警有執法權嗎(交通協警有執法權嗎)
一個民警一個協警不可以執法。
一個民警一個協警不可以執法。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協警不屬于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
綜合執法大隊屬于哪個部門管理
綜合執法大隊屬于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環衛、城市綠化和市政管理方面所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此外還包括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未經批準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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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
協警隊伍屬于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機構性質上,協警隊伍屬于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沒有差別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主要用于社會聯防巡邏,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法律客觀: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五條 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法律主觀:
有正式警察在就可以查看的。單獨的就沒有執法權力。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于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于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聯防隊。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從法理上講,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沒有差別。在執法權限的規定上,協警制度并沒有突破聯防隊(工糾隊)的規定工作時間基本上都能保證是每周40小時左右。干的活當然都是警察們不愿意干的,譬如站在街頭維持行人和非機動車的秩序、站在機關門口充當保安、在街頭巡邏(一般都是一個警察帶一隊協警)等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首先,它們的工作性質不同。輔警是輔助正式警察工作的輔助力量,通常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屬于編外人員,沒有獨立的編制和職務等級。而協警則主要是協助正式警察開展巡邏、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等工作。
其次,它們的工作內容也不同。輔警的工作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協助正式警察開展執法、維持秩序、巡邏等任務,還可以從事一些行政事務性工作。而協警則主要是協助正式警察開展巡邏、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等工作。
此外,它們的職責和權力也不同。輔警有一定的執法權,可以在正式警察的帶領下協助開展執法活動,但權力范圍相對較小。而協警則沒有執法權,只能在正式警察的指揮下開展工作。
總的來說,輔警和協警都是為正式警察提供輔助和支持的職務,但它們在職務性質、工作內容、職責和權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差異。
法律分析: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于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協警沒有執法權。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其行為依法受法律保護,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其行為依法受法律保護,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協警沒有執法權。
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于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協警沒有執法權。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其行為依法受法律保護,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于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
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交通協管員承擔以下工作:
1、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違法行為;
2、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
3、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4、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5、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6、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
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可以不用出示證件,而在便衣情況下則需要聲明且出示證件。
需要注意的是,協警不可單獨上路執法,在一些地方協警脫離交警單獨上路執法做法本身就是違規。
如果碰到單獨上路執法的協警,且對處罰有異議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現實中這兩種方式都過于麻煩,如果罰款金額不大,大多車主都會選擇自認倒霉放棄行政復議或訴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于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根據我國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規定,交通協警是沒有執法權和處罰權的。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于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聯防隊。協警必須在在編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從法理上講,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沒有差別。在執法權限的規定上,協警制度并沒有突破聯防隊(工糾隊)的規定。
根據公安部的印發《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第五條,勤務輔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帶領或者監督下承擔下列輔助工作:
(一)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二)協助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安全,協助勘驗現場,保護、清理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導事故當事人快速處理財產損失交通事故;
(四)協助監控、看管酒駕、毒駕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員;
(五)報告道路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六)協助實施交通管制和路檢路查;
(七)協助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八)接受群眾求助;
(九)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尤其注意第一點:協助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也就是說,協警并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沒有盤查、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等權力,但可以協助交警開展執法工作,比如幫助交警張貼違停告知單等。通俗點說就是,協警是沒有權力開罰單的,但是有權利將疑似違法違章的行為報告給交警。
有人可能會問了,我經常看到協警在馬路上開罰單,這又是怎么回事?
注意,協警貼的不是罰單,是通知單或告知單,是否要開罰單,最終還是由交警決定。你可以理解為:協警是路上的移動探頭,負責違法取證,再提交給交警。若你的車被協警貼了通知單,不一定會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二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適用本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