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18歲可以結婚領證嗎
女生18歲可以領結婚證嗎
法律主觀:
女生18歲不可以領結婚證。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我國關于婚齡的規(guī)定,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所以女孩子18歲不可以領結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女孩18歲是否可以結婚領證
女孩18歲是可以結婚領證的,但是一同領證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且男女雙方不得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也不得有配偶。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女孩18歲是否可以結婚領證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女孩18歲是否可以結婚領證
1、女孩18歲是可以結婚領證的,但是一同領證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且男女雙方不得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也不得有配偶。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結婚程序有哪些流程
1、結婚登記是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
我國法律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男女雙方一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領取了結婚證,不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也不論是否同居,都為合法的夫妻關系。
2、結婚登記機關
結婚登記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
3、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的程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y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女生18歲可以領結婚證嗎
不行。法律規(guī)定結婚必須要達到的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fā)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愿、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沒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jīng)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jīng)治愈或患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yōu)生學原則。
(五)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