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新婚夫妻購買房屋的性質
父母出資為新婚夫妻購買房屋的性質是什么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買了自己父母的房子,這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您的問題需視情況而定:
(一)一方出資
一方以婚前資產全額出資,且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時,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其他情況下,房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出資
房產系夫妻雙方出資,且購買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無論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原則上,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父母出資
1.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a.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單獨所有。
b.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子女名下,若能證明該出資系對子女雙方的贈與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共同還貸
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因夫妻共同還貸,一般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是一般的裁判規則,如您有其他特殊情況,如有簽訂書面約定或有其他意思表示的話,建議線下再詳細咨詢律師。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專注婚姻家事,如有相關法律需求可進一步溝通】
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歸誰
一般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說,這種情形下,該房產應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原則上應當平均分割。但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且只寫自己子女的名字的,屬于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則屬于個人房產。
要看贈與協議中是否注明了該房產屬于父母贈與子女的個人財產,且要看辦理贈與房產的房產證是否只登記了受贈方一人姓名。如果以上兩條滿足。該住房就屬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贈與這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么分割?
1、如果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2、如果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可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3、如果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是父母的財產,不參與離婚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