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人失蹤了怎么報警(家里人失蹤了報警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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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人失蹤了怎么報警
法律分析:如果有人失蹤,可以在三日后向居住地派出所報案。報案后經一個月無音信,可以向當地刑警隊報案。報案時須提供失蹤人的詳細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不和家里人聯系報警有用嗎
法律分析:人聯系不上報警有用,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親屬朋友兩天聯系不上的情況下,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的,公安機關查證確實聯系不上的,會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處置失蹤警情工作標準》
第八條 110接警服務臺接到有關查找失蹤人員報警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派出所及時處警。
對于失蹤時間較短、失蹤地點較為明確且失蹤人員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的,應當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處警民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知刑偵部門派員到場。
第十三條 負責查找的民警應當認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蹤人員相關情況,制作詢問筆錄,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
根據失蹤人員具體情況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可能記載以下內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員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二)失蹤人員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顯著體表和牙齒特征)、口音、交往關系、有無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及QQ、MSN等網絡聯系號碼;
(三)失蹤人員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四)失蹤人員最后出現的時間、地點;
(五)失蹤前的言行、穿著服裝、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員的愛好、習慣、失蹤前打算參與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地點;
(七)求助人認為可能的失蹤原因和失蹤人員可能的去向;
(八)失蹤人員親友、所在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況,并告知求助人繼續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相關的其他情況。
家人異地失蹤了報警程序
家人異地失蹤了報警程序如下:
1、失蹤人的相片二張,最好是最近的,便于區別;
2、戶口名簿;
3、找到失蹤人轄區派出所;
4、填寫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朋友失蹤后的找尋方式如下:
1、廣播找人。如在電臺、小區、超市及公共場所廣播找人。適用于失蹤當日;
2、搜索失蹤地附近的閑置的廠房。禮堂。長期無人進入的空閑房屋。池塘。井。坑。河流。涵管。山崖等危險之地。搜索火車站、汽車站、公園、地下人行通道、建筑工地、城鄉結合部的空閑房子、拆遷區里的房子;
3、查詢。到醫院急診、交警隊、救助站、殯儀館。福利院。急救站。民政等部門查詢;
4、報警。因為警方要到24小時之后才可能受理,而孩子剛剛丟失的一段時間最珍貴,應想盡一切方式自救。報案后,主動向警方報告最新線索;
5、刊登啟事。如在報紙、電視及互聯網等大眾傳媒上發布。 互聯網,便宜、環保、覆蓋廣。廣播,快捷、免費,適用于失蹤當日。電視,快速、覆蓋廣,但費用過高又不能留下可查閱的資料。報紙,讀者雖多,但沒有人會特意保留尋人啟事去嘗試今后尋人。傳單,多被復印成A4紙形式由家人隨機貼在鬧市 。電線桿尋人啟事是非法但又通用的選擇;廣告品以紙制傳單為主,另有DV帶、動漫、海報、撲克。
6、走訪,家人行走各地向市民征集與失蹤者有關的線索;
7、報案,向警方提供失蹤者近照、直系親屬的血樣;
8、懸賞,按自家財力懸賞,按報料線索價值兌現。
綜上所述, 宣告失蹤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人丟了怎么報警才能出警
人丟了這樣報警才能出警:
1、直接去派出所保安即可。一般情況:成年人失蹤超過二十四小時,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系證明文件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并提供相關情況。
2、以下情形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1)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2)失蹤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3)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發生的當事人隨時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根據失蹤人員具體情況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可能記載以下內容:
1、求助人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員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2、失蹤人員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顯著體表和牙齒特征)、口音、交往關系、有無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及QQ、MSN等網絡聯系號碼。
3、失蹤人員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4、失蹤人員最后出現的時間、地點。
5、失蹤前的言行、穿著服裝、攜帶物品。
6、失蹤人員的愛好、習慣、失蹤前打算參與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地點。
7、失蹤人員親友、所在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況,并告知求助人繼續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