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允許撤訴的條文有哪些



刑訴法允許撤訴的條文有哪些
刑訴法允許撤訴的條文有哪些
法律分析:1、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 刑訴法 關于撤訴的規定 1、 什么是刑事撤訴?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第三百四十九條 法庭宣布 延期審理 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依據上述規定,檢察院的撤訴實際上包括兩種情形: (1)法庭審判過程中,判決宣告前,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2)第二種就是補充偵查后,到了法庭的期限內依然達不到讓法庭恢復審理的條件,這時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2、撤訴的程序 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 公訴人 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并記明筆錄。 對于檢察院提出撤訴的,應由法院審核是否準許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就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 證據 不得再行起訴。 3、檢察院撤訴是否意味著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果檢察院撤訴就意味著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不存在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如果是因上述情況存在的撤訴,就應該解除強制措施,立即 無罪釋放 。 另一種情況是補充偵查后,尚無法恢復審理,檢察院因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對于這樣的撤訴,具體操作中,一般不會立即解除強制措施,而是變更,如將原來 逮捕 羈押 變更為 取保候審 或 監視居住 ,然后不了了之。也有的甚至以補充偵查為名,繼續拘押,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調查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 4、撤訴后是否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撤訴后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不得再行起訴。實踐中,許多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要求補充偵查。而補充偵查的實際上卻是被告人新的與本案無關的犯罪事實,以此作為撤訴后仍然不予釋放被告人的借口。實際上這樣的做法是違背法理的。撤訴后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那也是重新偵查而非補充偵查,因而應重新 立案 。即使要查,也應該先把人放了,下一步該怎么查怎么查,而不是混沌不清,肆意剝奪被告人的權利。 我國對社會上的案件審理都有著較強的規定,相關的案件如證據不足、沒有達到違法犯罪的標準等條件的。根據我國的刑訴法相關規定,應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撤訴處理,相關的當事人也可提供新的證據進行重新起訴相關的案件當事人。
法律分析:刑訴法關于撤訴的規定有: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2、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