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嫁妝可以拉回嗎(離婚后嫁妝按風俗可以拉回嗎)



離婚后嫁妝可以拉回嗎(離婚后嫁妝按風俗可以拉回嗎)
離婚后嫁妝可以拉回嗎(離婚后嫁妝按風俗可以拉回嗎)
法律分析:如果嫁妝是婚前獲得的,則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仍歸女方所有,可以要回;如果嫁妝是婚后獲得的,則只要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全部拿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子女結婚時,父母出于疼愛,往往會陪送大量的財物,尤其是現在獨生子女眾多,陪送的嫁妝也很可觀的,金銀首飾,房子,都會成為父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這些嫁妝能要回來嗎?
一、嫁妝與彩禮的區別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于“嫁妝”“彩禮”給予法律上的定義。但一般認為嫁妝是指新娘方帶給新郎方錢與財物的總和。彩禮以稱為聘禮,是指男方在婚前給女方(家庭)一定數量的財物。
“嫁妝”是女方家庭對新娘的贈與行為,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為登記結婚前陪送的;二為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在婚姻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對新娘的贈與,屬于新娘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姻登記后陪送的嫁妝除女方家人明確表示贈與給某一方或締結婚姻的雙方有財產的特別約定的情況外,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的給予實際上系法律上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雙方締結婚姻為條件。因此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
二、彩禮與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出于種種原因原因,很多時候人們都分不清“嫁妝”到底是女方給男方家的財產,還是女方自己的私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的財產。所以該如何處理這筆財產,也是件很令人頭疼的事。
一般來說,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在此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間送出的,應該視為是一種“贈與”行為,所以該財產應該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但是,依照不少傳統的民間習俗,一般百姓通常認為,娘家的陪送只是娘家給予女方的個人財產,以供其在日后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給男方的財產,因此這種個人的財產應該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從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目前對于“嫁妝”究竟應該如何看待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對于很多的類似的案件法院在判決上會存在很大的差異,關鍵在于您的律師會為您怎么辯護,會提出什么樣的證據了,因此,筆者在此建議大家,結婚時應該就該部分財產做一個明確的約定,一旦發生糾紛應該及時求助于婚姻律師,才能有效解決您的問題。
三、離婚時嫁妝能要回來嗎?
古時候,嫁妝是女方的私有財產。離家時可以自行帶走屬于自己的嫁妝。但是,在現在,嫁妝有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并不能全部要回。那么,哪些情況下離婚嫁妝可以要回呢?由于嫁妝屬于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因此,在離婚嫁妝的問題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的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法律主觀:
如果嫁妝是婚前獲得的,則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仍歸女方所有,可以要回;如果嫁妝是婚后獲得的,則只要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就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無法全部拿回。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離婚后,嫁妝一般是可以帶回來的。因為嫁妝是女方家庭在婚前贈與女方到男方家庭生活的,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舊屬于個人所有。但如果夫妻約定了嫁妝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則不可以全部帶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嫁妝是婚前獲得的,則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仍歸女方所有,可以要回;如果嫁妝是婚后獲得的,則只要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全部拿回。如果女方的嫁妝是女方父母明確表示歸女方所有或者是已經過戶到女方名下的不動產,歸女方個人所有,女方能要回。但是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先對嫁妝進行分割,屬于女方的部分可要回。就中國傳統習俗而言,嫁妝是女方帶來的物品或金錢。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視為女方父母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屬于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因此,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回去。但雙方結婚登記后取得的嫁妝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可能不會全部取回,除非父母在陪嫁妝時明確表示是給女兒的。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