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強制執行有效期(法院判決書強制執行有效期)
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強制執行有效期的具體時間長度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法律規定而定的。
對于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的有效期為兩年。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在兩年內未能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那么強制執行程序就會自動終止。
但是,如果債權人在強制執行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執行期限,并且法院認為有必要延長,那么執行期限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對于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有效期則是根據判決書的具體規定和法律規定而定。例如,有些刑事判決書規定罰款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如果未按期繳納,就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強制執行的有效期就是判決書規定的繳納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強制執行期間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并在債務人財產增加后再次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此外,如果債務人在強制執行期間提供了新的擔保措施,例如提供了新的財產作為擔保,那么債權人也可以申請中止強制執行程序,并重新考慮是否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判決書下來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判決書生效后多長時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一審判決以后,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后就生效。
2、根據判決書會說明被告的給付時間的,一般表述為:判決生效之日起或判決生效之日之內支付多少錢。
3、判決書說明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屆時被告不履行支付義務的,即憑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到該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
4、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二、法院強制執行常見手段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執行裁定書有效期多久
法院裁定書的強制執行有效期為為2年。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法院執行裁定書有效期是何時執行完畢,則沒有時間上的硬性規定,這主要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綜上所述,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可以中止,但是不輕易終止,只有符合相關條件,執行才可以終止。這也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官司打贏了強制執行有效期
當事人打贏了官司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間是二年;而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期間是六個月,自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書之日起開始計算。
從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計算六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法院強制執行的常見手段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3)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一、行政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從判決書、裁定書或者生效的行政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在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申請期間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期間。申請人為公民的,申請期限為1年;申請人為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一)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四)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材料齊全,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三、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范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一)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二)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并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等等。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判決書生效后執行期限規定
生效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規定:
1、比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之后,當事人上訴的期限是15天,就是給你十五天來上訴,如果超過15天不起訴的,判決書就會生效,而一審判決書執行的期限就是規定寫明的期限,按規定寫的為準,規定是什么時候就是什么時候。
2、如果法院做的是二審判決,判決書從送到的時候開始生效,執行的期限也是判決書寫明的期限。前兩種情況判決書上會有明確的日期限制,以此作為參考即可。
3、如果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申請執行的人去法院要求向執行的,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舉例說明,欠債人死活不還錢,債主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那他最多六個月就能得到結果了,這是被執行人抵賴不執行的情況。
4、還有,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超過2年的一般不能申請執行了。判決書生效了之后,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就是2年。 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就是: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和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是一樣的。
到法院申請執行流程:
1、法院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沒有履行判決書的內容,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執行進行審核,受理當事人執行申請;
3、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4、財產調查,通過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限期報告財產、網絡查控系統財產調查等方式;
5、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比如劃扣、凍結、拘傳、搜查、評估、審計、拍賣變賣、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強制遷出、公告懸賞等;
6、被執行人懲戒措施,比如限制出境、罰款、拘留、上失信名單、限制消費、拒不執行裁判罪;
7、發放執行款物。法院通過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工作;
8、申請執行案件進行接結案,比如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和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在受理判決后,在判決書生效時被執行人就需要按照判決書的內容來執行,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判決書載明的期限內仍然不執行的,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要在收到執行申請6個月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判決后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判決書下來以后,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之內。
逾期,法院就不給執行了。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書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1、準備好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但原件也要帶上,法院會審核。如果你能在申請執行時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線索,會使執行更快。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要求真實有效,最好能詳細具體,避免發生執行錯誤;
2、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的,而一方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進行強制執行。
什么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執行人員運用執行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
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不應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應當認真做好以下準備工作,首先了解案件,明確需要執行的事項。其次,明確了執行事項和范圍后,通過詢問被執行人了解其拒不履行的原因和其履行義務的能力。再次,應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責令其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即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之內終本案件還會強制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委托律師調查與執行相關的證據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判決書強制執行期限
判決書強制執行期限是2年。
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