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死亡人的錢需要還么(別人欠我的錢不還怎么辦)
人死后欠的債務還需要還嗎
人死后欠的債務還需要還。
欠款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要追討債務,首先看欠款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財產的,債務由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首先,限定繼承原則,即對于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2、其次,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
3、最后,清償優先于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余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人死后欠款還需要還。欠款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要追討債務,首先看欠款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財產的,債務由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人死了欠的錢還用還嗎
人死了欠的錢用還。死者有遺產的,應當優先用于清償稅務以及債務,如果清償后仍有剩余,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債務人死亡后、遺留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則不足部分,繼承人不再繼續清償。當然,繼承人自愿繼續進行清償的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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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欠別人的錢要還嗎
法律主觀:
當事人死亡之后其欠他人的錢款應當由其遺產繼承人進行償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人死了之后欠的錢還要還嗎?
法律主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欠錢不還人找不到了怎么辦,首先,即使找不到這個人,但是原告能明確提供此人的準確信息,姓名、戶籍等相關資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訴的。如果不能確定是誰或者只知道一些外號等別稱,那是無法立案的。,其次,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法院會公告送達傳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判決。當然,由于公告期要兩個月,所以,這樣情況下案子需要的時間會長一些。,再次,判決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財產,可以直接由法院執行。,如果既找不到人,也找不到財產呢?這樣判決是否就沒有意義了?,如果真的什么都找不到,法院暫時也是沒法執行的,這個案子會暫時被中止。但是,一時找不到,不代表一世找不到,如果將來一旦找到被告的人或財產線索,由于已經有生效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就可以由法院立刻采取相應措施了。,最后,由于訴訟是有時效的,如果不能在時效到來前提起訴訟或主張權利,一旦超過時效,即使你能再找到對方,到法院起訴,也是無法勝訴的,所以,如果認為對方確實無誠意了,又想起訴,還是及時起訴為好,不要因為等,把時效都誤了,這也是及時起訴的另一個意義。一般債權債務、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應該付款時起算。,(一)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張債務。,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煙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是無條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無遺產或夫妻雙方婚后有無共同財產為條件,也就是說,不管死者有無遺產,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義務承擔清償責任。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的,生存一方即獲得了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夫妻財產制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主要分為如下幾種情況:,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即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應當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如約定屬于死亡一方的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當用死亡方的其他遺產予以償還。,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比方說死亡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3、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二)屬于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遺產中主張權利。若遺產已經被分割,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借款人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像碰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債權人可從債務人的遺產中獲得清償。因為《民法典》第116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如果債務人的遺產已經分割了,債權人則可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各自繼承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三)屬于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擔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一)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三)原告起訴時,如果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四)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五)債務人死亡后,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為被告。,(六)在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如果原告不變更,則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如果人去世了信用卡欠的錢還用還嗎
如果人去世了信用卡欠的錢還用還嗎
還是需要還的。如果持卡人去世之后留有遺產,并且有繼承人,信用卡欠款當由繼承人償還。如果只有遺產沒有繼承人,銀行需要通過向銀行申請,用遺產抵扣信用卡欠款。
比如說有婚姻關系,那么持卡人去世,婚姻內沒有對個人債務進行約定的,需要由配偶歸還欠款。去世了又沒有配偶和遺產,那么銀行就只能做壞賬處理了。
拓展資料:
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擁有一定的信用額度、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一般單指貸記卡。
真正的信用卡,具有以下特點:不鼓勵預存現金,先消費后還款,享有免息繳款期,可自主分期還款(有最低還款額),加入VISA,MASTER等國際信用卡組織以便全球通用。
申領信用卡的對象可以分為單位和個人。申請的單位應為在我國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企事業務單位、三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每個單位申請信用卡可根據需要領取一張主卡和多張(5—10張)附屬卡。
個人申領信用卡則必須具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并向銀行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包括個人擔保、單位擔保和個人資金擔保。
申請方式一般是通過填寫信用卡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一般包括申領人的名稱、基本情況、經濟狀況或收入來源、擔保人及其基本情況等。并提交一定的證件復印件與證明等給發卡行。
信用卡一般按時還款且足額還款是沒有利息,此外透支取現也是要收取一定利息和手續費,利息是按日計算,也是萬分之五,從提取現金的當天就開始計算利息,手續費是按0.5%收取(最低2元/筆)。
每個月都能控制信用卡消費按時還款,信用卡就可以一直免息了,只需還給銀行你消費的金額,沒有利息
超期還款或者沒有足額還款,銀行就要收取利息。
這種情況下信用卡利息是從消費入賬日開始計算的,每天收取萬分之五的利息,按月計收復利,也就說如果這個月的利息沒還清,下個月這些利息也會產生利息
除了利息之外,使用信用卡不按時還款還會產生其他一些費用,例如逾期還款的滯納金等,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要注意了解信用卡的費用標準。
人在信用卡去世,信用卡欠的債誰來還?
第一種,如果是年齡大的人突然去世了,并且在他去世的時候,他的信用卡里仍然有欠賬。那么如果他去世之后有遺產留下,子女或者是配偶想要繼承遺產的話,就必須要繼承其債務。也就是說,遺產要優先償還債務,償還債務之后,剩余的部分才會留給繼承人進行分配;如果持卡人去世之后,沒有遺產留下,且信用卡里有欠債的話,那么信用卡里的債務就會成為爛賬了;
第二種情形,如果持卡人突然去世,且信用卡里有欠債的話,會先由保險公司給予賠付。這樣也是比較常見的。
在信用卡的使用上,有人認為,反正自己發生了意外那就沒責任了,那么不如使勁的透支,把信用卡里的金額全部透支光,這樣也算是賺了。
拓展資料
通常情況下,銀行在發放信用卡時,會做些防備。比如對持卡人的年齡進行限制,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辦理信用卡的年齡不得超過65歲,也就是說,辦理人的最大年齡是65歲。這一項規定,主要是預防風險性最高的高齡人群的。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持卡人死后,信用卡的巨額欠款,由誰來還
如果持卡人有遺產,銀行可以向其 繼承人 追討;如果沒有遺產,則 債務 自然消亡,銀行無法向其繼承人追討。如果有 擔保人 ,銀行可以要求保 證人 (擔保人)還款。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 繼承 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人死后,別人欠他的錢還需要還嗎?
需要還。
中國沒有“人死債滅”之說,更沒有“人死權滅”之說。債權人去世后,他的繼承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提供相關證據,比如,欠條,最好還要有轉賬憑證(就是銀行流水)。法官只會依據證據判案。
通常情況下,老百姓打官司會請個律師,目的是更好、更快、更準確地把事情說清楚,讓法官更好地判案。如果債權人去世,完全可以由他的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指定繼承人)代表他去行使債權,同時還可以請個律師,再不行也要咨詢一下懂法律的專業人士,保證起訴狀規范,資料完整,及時立案。這樣的話,法官判案效率就會比較高,債權得到償還的成功概率也比較高。
最后,祝題主一切順利。
如果人死了,信用卡欠的錢用還嗎?
如果人死了,信用卡欠的錢用還嗎?
如果人去世了,信用卡欠的錢需要還的。
持卡人死亡之后,如果信用卡有欠款的應由直系親屬負責償還,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財產的話,由他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遺產的話,由遺產的繼承人來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擴展資料
信用卡還款方式
1、發卡行內
該方式包括:發卡行柜臺、ATM、網上銀行、自動轉賬、電話銀行還款等方式。還款后,信用卡額度即時恢復,款項一般在當天系統處理后,即可入賬。
2、轉賬/匯款還款
主要分為:同城跨行、異地跨行等兩種方式。無論是何種方式進行轉賬或者匯款,匯出行將收取一定的費用,同時款項在到賬的時間和還款便捷程度上都不如同行內還款、網絡還款、便利店還款等方式。
3、網絡還款
國內比較常見的網絡平臺有:銀聯在線、快錢、盛付通、支付寶、財付通等。選擇不同的平臺和銀行,收費標準和款項具體到賬時間均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信用卡
人死了信用卡欠款用家屬償還嗎?
人死了 信用卡欠款 不需要家屬償還,但是需要用死亡的人遺產償還相應的債務。 債務人死亡 的,如果債務人名下有遺產的,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用遺產償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人死了欠的信用卡錢由誰還?
欠款可由遺產繼承人或者其他親友代還,還清后聯系銀行注銷信用卡。
信用卡欠錢去世了,人要還錢嗎?
要還,信用卡欠款可由遺產繼承人或者其他親友代還,還清后聯系銀行注銷信用卡。
關于欠款人死亡信用卡誰還和如果當事人死亡,欠的信用卡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
人死后還需要還欠別人的錢嗎?
需要以其存款,物品等來抵債。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擴展資料:
但債務人死亡后,對應的債務并不會消失,而會由于死亡債務人的責任繼承關系轉移到對應的責任人身上。由責任人承擔相關債務,即責任人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繼續構成原債務關系。
一、死亡債務人配偶
在司法實踐中將死亡債務人的配偶作為被告的作法,比較一致。但對其承擔的責任,卻認識不一。
1、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
“根據債法的一般原理,債具有平等性,亦即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優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擔保。這就是債法上的一般擔保的理論。”
①“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學上稱之為‘責任財產’” 。
②在這里,“責任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死亡債務人配偶是以債務人之一的身份承擔償還責任的。
當然,這里的擔保,只是意識狀態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這種擔保的債務,充其量是一種變相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