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肇事逃逸會有多嚴重后果(酒后駕駛肇事逃逸怎么處理)
酒后駕車肇事和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處罰分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酒后駕車 肇事逃逸 有什么處罰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吊銷 駕駛證 ,兩年內不準申領駕駛證; 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關于酒后駕車的最新解釋是:飲酒后或者 醉酒 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構成犯罪是統稱。這是刑法修訂后給予執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變。這里沒有講“肇事”,就是將酒后、 醉駕 從 交通肇事罪 中否認出來,排除了“ 交通肇事 過失犯罪 ”。所謂構成犯罪是以行為人主觀構成和客觀結果論的詮釋。 二、肇事逃逸情況分類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后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后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酒后駕車肇事和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處罰分別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 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于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酒后駕駛肇事逃逸
當無證據證明你是酒后駕車,此條可以忽略。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你的處罰看那人的傷情了。無傷、輕微傷及輕傷的話,除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還要被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及15日以下拘留。如果那人重傷的話,你涉嫌交通肇事罪,除民事賠償外,還將被判處3—7年有期徒刑。當然,民事部分賠得好的話,一般是緩刑。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這條法律的第一款規定是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需要吊銷駕駛執照。第二款的規定是說,肇事逃逸的,不管是不是重大事故,還是一般事故或者是輕微事故,都可以吊銷你的駕駛執照,而且一旦吊銷,終生禁駕。但是記住,是可以吊銷,而不是必須吊銷。
兩款都是與發生交通事故后吊銷駕駛執照有關的規定,所以被放在了同一條法規里。發生了重大事故,沒有逃逸行為,但是構成犯罪的,要被吊銷,但是不禁駕。明白了?
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記6分;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記12分。
最重要得是 不論喝酒不喝酒逃逸都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處理。
要判刑多久這個就不好說了,萬一別人有錢疏通下就OK了•******腐敗了就是這樣,朋友目的是要找他賠錢不是找要他進班房額••
有亂說嗎 麻煩你看清楚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
當前交通肇事違法犯罪特別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惡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斷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處罰,助長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態,從而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后果。筆者認為,現行法律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處罰力度顯然是不夠的。
一、將交通肇事逃逸從交通肇事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此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肇事后果持過失心理狀態,因而只能按照過失犯罪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見,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違法犯罪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持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對交通法規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帶來的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損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則表現為間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種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將他人撞傷,明知不搶救必然會導致死亡發生,但為了避免救治傷者帶來的經濟損失和麻煩希望傷者死亡而逃離事故現場,就是不作為的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把交通肇事逃逸與“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并舉而作為加重處罰的情形,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仍然是行為人過失所為導致的特別嚴重后果。從犯罪構成理論來看,把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一并論處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應獨立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
二、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定罪標準,提高量刑幅度。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其定罪標準也只能如此。這樣,以同一標準來適用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對其打擊是不力的。因此,不僅要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還要降低其定罪標準,“致人輕傷”即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這也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即為輕傷,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對人們生命的漠視、對公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帶來的威脅比傷害犯罪嚴重得多。與此同時,還應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現行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懲治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
三、明確規定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1.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明知傷者如不及時搶救必然有死亡的現實危險,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置傷者于不顧,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傷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時行為人對傷者的死亡持放任態度,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間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如果行為人不明知傷者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論處。不過,無論肇事者是否明知傷者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肇事者都有積極救治傷者的義務。刑法理論認為,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引起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來排除這種危險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構成不作為的犯罪。
2.交通肇事將他人撞傷,肇事行為人以救治傷者名義,將傷者棄之他處,導致傷者死亡或者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死亡,對肇事行為人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既遂或未遂)論處。因為這種情形下,無論被害人是否發生死亡結果,均不影響行為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應按照故意殺人的既遂或未遂處理。
3.交通肇事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逃離事故現場,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法規(往往是于慌亂中駕車超速行駛),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前一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顯而易見的;后一行為應認定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嚴重后果持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沒有人員傷亡,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者的前后行為應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關罪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