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保證期間怎么辦(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
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
法律主觀:
如果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擔保時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是否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期間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 約定保證期間 的,保證期間為主 債務履行期屆滿 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 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中斷 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 債務履行期限 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未約定保證方式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未約定擔保期限如何處理
在債務擔保中,只有保證具體的保證期限,保證人和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從債務履行期滿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借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有哪些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三、擔保公司收費標準
(一)不同地區之間的擔保費用的收取標準是不一樣的,不同擔保機構的收費標準也各不相同。但是擔保費用的收取標準一般根據以下幾條確定:
1、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
2、被擔保人的經濟資產狀況;
3、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
4、被擔保人的信用狀況等。
(二)一般情況下收取的擔保費率在3%到5%之間。國家發改委相關政策規定,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收取,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浮動30%到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擔保費就是貸款申請人到專業的擔保公司申請提供貸款擔保時所需要支付的費用。擔保費用的高低一般由擔保機構通過所擔保的項目的風險進行評估,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若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擔保雙方自主商定的擔保費用,出現擔保糾紛不受法律保護。一般情況下銀行為了規避貸款申請人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要求貸款申請人必須提供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的擔保證明。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一般在1-2%,商業性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一般在2-4%。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3年的訴訟時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對于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有時卻并未引起足夠注意,或者誤認為與對債務人的時效相同,往往導致擔保人脫保,因此了解保證期間是個很重要的問題。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即此期間經過后,保證人便可免去承擔保證責任。接下來就由的我來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是怎么規定的
按《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如果未約定擔保方式,也未約定保證期間,則視為連帶保證。保證期間自應還款日起算是六個月,在這期間,即使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但未及時提起訴訟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到期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只能由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了。
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法律主觀:
一、 保證方式 有哪些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所謂保證責任,就是保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期間 ,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二、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如何承擔責任
具體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保證人承擔是連帶保證責任,在債務人破產后,根據《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此,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如果要求債務人清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選擇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由于保證人也無力償還,在申請執行后,可以要求保證人分歧給付等措施。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及保證人清償債務。
2、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如何承擔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債權人應先要求債務人清償貸款,在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未約定保證期間怎么辦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未約定保證期間時的兩種情形: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擔保時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合同未約定質保期怎么判定
保證合同沒有約定時間的怎么確定保證期間。在《民法典合同編》中規定,對于沒有約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合同,保證期間應當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的時間內;如果約定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一時間屆滿的,則應當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一、保證合同沒有約定時間的怎么確定保證期間
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第692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合同編》(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具體可細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沒約定保證期間
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長短為六個月。
2、約定且約定有效
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間且約定有效的,保證期間按照約定。例如,連帶保證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約定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約定不明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6個月過去,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主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
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認定擔保期限
1.《民法典》第692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么,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認定擔保期限?是無期限限制還是從主債務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民法典》。債權人應該先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的,可以返還,但債權人如果主張還款的,須給債務人合理的還款期限。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另外,《民法典》第511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準備時間到期后開始計算。
必要的準備時間與合理期限是否有沖突?筆者認為沒有沖突,兩個期限都是讓債務人就履行債務做必要的準備,以避免因為債務人沒有時間準備造成違約的狀況,從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那么,如何確定這兩個期限?首先要考慮債務的數額。數額較大的,應給予較長的履行期限。如何認定數額較大?如果能對債務人的情況查清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債務人情況的,根據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標準與債務數額相比較。超過一年收入的,應給予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準備比較合適。其次要考慮債務形成的期限。對于債務形成時間較短的,應給予較短的履行期限。
綜上,對于主債務沒有履行期限的擔保責任期限應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與合理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