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什么是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為犯罪行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毒品犯罪的構成
根據我國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為: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走私制毒物品;
4、非法買賣制毒物品;
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種植種子、幼苗;
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8、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三、毒品犯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關于判處死刑案件的數量標準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個規定是人民法院對嚴重毒品犯罪分子決定量刑的法律依據。
由于這個規定量刑幅度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對達到《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毒品數量標準的嚴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時候,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特別是對于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據毒品數量的多少,又要考慮犯罪的情節。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雖然剛好達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屬累犯、慣犯或者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判處死刑;有的雖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屬偶犯、從犯、或者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犯罪案件情況復雜,各地的情況不同,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不可能絕對一致。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與毒品犯罪作斗爭的形勢的需要,提出一個供本地區內部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四、毒品犯罪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什么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指的是當事人明知是毒品或者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一般處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處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的處幾年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量刑標準如下: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綜上所述,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窩藏毒品、毒贓的行為,不僅幫助犯罪分子隱匿罪證,妨害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為毒品犯罪分子繼續犯罪提供物質條件。這些毒品可以隨時流入社會,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依法予以懲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贓,所謂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所謂毒贓,是指犯罪分子進行毒品犯罪所得財物,以及由非法所得獲取的收益。非法所得獲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從事孳息或者經營活動所獲取的財物,以及有關財產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錢、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紅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購置的房地產、經營的工廠、公司等。這些財物必須是毒品犯罪分子進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構成窩贓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窩藏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窩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隱蔽的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查。所謂“轉移”主要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從一地轉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機關對毒品、毒贓的追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進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動。所謂“隱瞞”是指在司法機關詢問調查有關犯罪分子的情況時,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藏在何處,而有意對司法機關進行隱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任一行為,就構成本罪。窩藏的毒品、毒贓,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毒品、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以共犯論處。
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最高可受什么處罰
法律主觀:
犯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判刑: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什么是轉移毒贓罪
刑法中轉移毒贓罪以下列標準量刑:
1、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轉移毒贓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罪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